實踐專業自主理念 蘇嘉豪促引入社工互選機制

 【特訊】立法會議員蘇嘉豪四月十四日提出書面質詢,全文如下:

 本澳首部社工專業法律(第五/二0一九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終於在二0二0年四月二日起生效,隨即展開一年的過渡期,從此社工須持證執業;首屆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亦已先後制訂《專業資格認可準則》,以及《社會工作者倫理工作守則》,當中引入了維護人權、倡導充權、促進社會公義等進步原則,這都是無數同工們多年來不懈發聲爭取得來的成果。

 社會工作源自宗教濟貧,出於對社會不公義的痛心和對人類痛苦的憐憫。在實踐社會理念、促進人與社會關係的過程中,很需要密切監察法律制度能否真正為社會工作者充權和裝備,能否實踐「專業自主」這個核心價值,促進社工都能秉持行公義、好憐憫、與弱勢者同行的初心,更能提升專業質素和地位,更好保障服務受眾的權益。

 為此,本人現行使《基本法》和《議事規則》之監察的權力,向特區政府提出書面質詢如下。敬請根據《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第十五條,在行政長官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一、首屆社專會運作至今將近半年,在餘下的兩年半任期內,其中一項須完成的重大工作,是經聽取註冊社工意見後,訂定第二屆社專會五名註冊社工委員的產生辦法。請問社專會:會否以最廣泛、公開、直接的形式聽取全體註冊社工的相關意見,以回應政府過往的公開許諾,並實現業界長年爭取引入社工互選機制的訴求,更好體現專業自主的理念?

 二、目前全澳有逾一千二百名合資格人士,有權在一年過渡期內,申請社工專業資格認可,進而可申請註冊執業。請問社專會:有關資格認可的審批進度和情況為何?如何應對在審查學歷和課程應含學科時遇到的困難,尤其是外地畢業的學位與學科名稱可能與《認可準則》所列不符?為了確保專業質素,社專會又如何針對「祖父制」人士的過渡作嚴格把關?此外,現時由民間機構派駐私立學校的輔導員,是否合資格且有需要申請專業認可及註冊?

 三、現行《社工法》並無妥善解決公職與私人社工「一專兩制」的問題,導致執行社工範疇職務的公職人員無權註冊執業,卻又可使用「社工」專業職銜。時任社會文化司司長曾表示深信行政公職局會加快進度處理,社工局亦會提供資訊和協助,請問政府:有否信心於《社工法》的五年審視期內,完成設立社工特別職程,使專業法律能一視同仁地規範全體社工,也使社工之間不再區分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