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新城住宅澳人限購制度 吳國昌提書面質詢

 【特訊】立法會議員吳國昌四月十四日提出書面質詢,全文如下:

 特區政府今年三月底在立法會回應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口頭質詢,證實去年九月相關問卷調查未有準確聚焦研究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並且透露擔心澳人澳地議題抵觸基本法所確定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又藉口問卷調查顯示未具迫切性,聲稱現階段不具備條件進行公開諮詢。本人要求立即糾正這些錯誤判斷。

 為此,他提出下列質詢:

 一、特區政府是否明白,新城區住宅限購制度是針對整個填海新城地域內屬於第六/九九/M號法律第一條(a)項所指用途的都市房地產,設定針對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第一款所指取得物權的例外條件,規定除澳門特區政府外只准由核實在新城填海內未有住宅單位的澳門居民取得一個住宅單位的物權,因此,根本不涉土地所有權,跟基本法所確定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完全沒有抵觸?倘有主觀想像「澳人澳地」」一詞太親切艷麗,挑逗出宧海迷情,狂想抵觸,可否選用「新城住宅澳人限購制度」」一詞?

 二、特區政府是否明白,在法制上建立填海新城住宅限購制度是配合中央政府批准填海新城用於回應澳人居住需要的初衷,在適當時空把佔澳門特區約五分之一住宅單位的土地落實炒分途以利本地人安居置業的長效機制,而離開了作為具體地域設定的填海新城,一般性地抽象檢討澳人澳地只會把問題複雜化,失掉政策焦點糾纏於抽象的利弊想像,只會延誤施政,因此聚焦於當下填海新城實行新城住宅澳人限購制度,方可掌推掌最適切的施政時空?

 三、特區政府是否同意,籌備立法的迫切性在於尊重自由經濟私有產權,要在確保在不損害任何原有私人業權之下事先設定限購條件,利用佔特區五分之一住宅量的土地作炒住分途的緩衝區,既不妨礙在其餘地域的物業投資增值,又有適當規模的緩衝區作為助本地人安居置業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