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頒佈二十七周年
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稱《基本法》),並決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實施。同日,由當時的國家主席發佈第三號令,正式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基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法律,特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制定《基本法》是為了規定特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所實施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方針和基本政策不變。《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制定頒佈的國家基本法律,不僅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都有義務去遵守,並貫徹執行。
《基本法》序言第三段明確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所以,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據是《憲法》。
一九八二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憲法》時增設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意思是,特別行政區實行甚麼樣的社會制度,不是由《憲法》規定,而是由專門的法律來規定,不過《憲法》則把制定這一法律的權力授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因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按照國家的既定方針政策制定《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社會制度。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