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議員梁孫旭二0二0年一月三日提出書面質詢,全文如下:
本澳的社會房屋目的是旨在協助經濟狀況薄弱的澳門居民解決居住問題。法律將「經濟狀況薄弱」的明確定義為個人或家團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不超過由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限額。比如,根據二0一九年十月生效的社屋入限及資產上限標準,二人家團的每月總收入上限為一萬七千六百八十元,三人家團的每月總收入上限為二萬三千八百七十元。
現時,本澳有少量家團收入超標的社會房屋住戶,每月須承擔沉重的經濟壓力。無可否認,從社會資源的角度,將有限的社會房屋優先予給最有需要的弱勢群體,符合合理分配的原則。然而,現時收入超標的所謂「社屋富戶」,過去也是符合申請條件才依法上樓,只是隨着社會經濟發展或家庭成員的成長,家團收入才發生變化。須強調,即使收入超標的社屋家團,當中大部份依然是屬於社會上的基層群體。以一個三人家團為例(兩名父母加一名未成年的子女),假設家團每月收入約二萬五千元,以今日的生活水平既談不上「富戶」或中產階級。而即使只收入只稍高於現行的上限二萬三千八百七十元,但按照法例也須要支付雙倍金。從政府的角度,或希望通過加租手段促使「社屋富戶」能夠退場,將有限社屋的分配予更低收入的人士。但相關做法的實際效果並不理想,因本澳的樓價高企,過去多來經濟房屋供不應求,導致中下階層難以負擔私人房屋,而私樓不僅租金高昂,更經常要面對搬遷問題,既麻煩也徒添不少支出。故此,在現時一些收入超標的社屋住戶中,若收入超出上限一倍的家團,將須支付三倍租金,並在一定時間內遷出;但收入不超出上限一倍者,大部份都會選擇承受兩倍高昂租金,寧願降低生活水平也要繼續租住社屋。
政府多年堅持「社屋為主、經屋為輔」的公屋政策,然而在經屋供應不足的情況下,導致超出社屋收入標準的居民卻無法銜接經屋。現時私屋租金昂貴,租期短,不少私屋的戶用經常飽受迫遷加租之苦。因為,政府必須研究如何協助這部人的群體,能否參考外地香港居者有其屋的房屋政策。長遠而言,政府要加快經屋興建,配合健康的樓市調控政策,兩管齊下,鼓勵有條件改善經濟的社屋租戶,選擇向經濟房屋或私人房屋流動,落實「居有其所,安居樂業」的施政目標,確保整體社會的和諧發展。
為此,梁孫旭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現時,每月總收入超出規定上限且幅度不足一倍的社屋租戶,一概須支付雙倍租金,導致收入稍為超標的租戶承受巨大的經濟壓力,但因短期內亦不容易尋找合適的私樓搬遷,往往以降低生活水平而繼續租住社屋。政府會否研究階梯式的加租制度,按租戶收入所超標的水平收取租金?
二、另外,除了加租手段外,政府會否研究其他扶助措施,幫助超出社屋收入上限的住戶有更好的安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