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昨日出版的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重新刊登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內第三五一二頁及第三五一三頁。此外,該期公佈亦有附註內容: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刊登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特刊一份、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第二副刊及第三副刊。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特刊,當中包括:
第一九五/二0一九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屬於項目組性質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直屬行政長官並在其指導下運作。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當中包括:
第二一一/二0一九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六/二00七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的附件一,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具體如下:
(按家團人數及最低維生指數澳門元發放)
一人四千三百五十元、二人七千九百九十元,三人一萬零二十六元,四人一萬三千三百九十元,五人一萬五千一百二十元,六人一萬六千八百五十元,七人一萬八千五百八十元,八人或以上二萬零二百七十元。
第二一二/二0一九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四/二0一0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至(七)項所指給付的金額以及救濟金的金額,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具體如下:
養老金:每月三千七百四十澳門元;
殘疾金:每月三千七百四十澳門元;
失業津貼:每日一百五十澳門元;
疾病津貼:屬沒住院的情況,每日一百一十四澳門元;屬住院的情況,每日一百五十澳門元;
出生津貼:五千四百一十八澳門元;
結婚津貼:二千一百二十二澳門元;
喪葬津貼:二千七百五十澳門元。◇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