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議員鄭安庭於上月十九日指出,「人才支撐發展,發展孕育人才」。要實現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有賴不同行業、不同專業的人才隊伍的支撐。然而,對於產業結構相對單一,資源有限的澳門來說,具有一定國際視野的高素質人才供不應求。因此,「技術移民」便是吸引外來人才共建澳門,提高本澳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有任職於本澳公司的技術移民人士反映,由於難以負擔澳門高昂的樓價,便選擇在珠海居住,需每日往返珠澳兩地工作生活,但當局卻以其一年內「未在澳逗留滿一百八十三日」為由不批准其居留許可續期,令一些技術移民人士進退兩難。
事實上,行政當局在審批「技術移民」時會以申請人的學歷資格是否屬澳門缺乏的專才、申請人所擔任的工作是否屬對澳門特別有利的專業或管理職位,以及申請人所持有的專業資格和所具備的工作經驗等因素作為考慮的基礎。因此,相關法律並未對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臨時居留時的留澳時間作出規範,貿促局也未以有關人員留澳時間的長短,作為是否批准臨時居留續期的依據。至於在澳逗留滿一百八十三日的要求,僅僅是針對通過「家庭團聚」申請居留許可的人士,並不適用「技術移民」之申請人。
誠然,二0一八年貿促局被揭露出投資和技術移民的審批漏洞之後,引起了軒然大波,自此之後,有關部門或者提高審批標準,或者停頓手中的審批程序。然而,澳門投資和技術移民確典存在審批程序不規範的情形,但根源在於立法方面的欠缺。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之前,政府應妥善處理這個群體居留許可的續期,而非「一刀切」不獲續期。否則,該等情況還會陸續上演,而政府也不得不耗費資源和精力應對來自申請人的訴訟,實在是雙輸局面。
有鑒於此,他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一、當局曾稱,將檢討《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及《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之間會否出現的不協調的問題。請問現時檢討跟進情況如何?
二、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之前,政府將如何妥善處理上述技術移民群體的居留許可的續期,以在法律法規與保障該等人士合理權益之間做出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