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印花稅」法案獲一般性通過 廢止廿一項不常徵收不合時宜印花稅

 【專訪】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法案。建議廢止廿一項不常徵收、不易徵收、瑣碎或不合時宜的印花稅稅項。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昨列席立法會,他在引介有關法案時表示,法案主要檢視及建議廢除不合時宜的印花稅稅項,同時考慮印花稅票繳納稅款並不便民便商,現行稅務監察權限存在不足,違例處罰金額偏低,部份條文不清晰容易引起實務上的爭議,以及有需要配合社會經濟發展和引入電子支付方式繳稅等。在遵循簡化稅收的結算及徵收程序、法律的可執行性、稅收平等原則及效率原則下,對《印花稅規章》及其總表作出以下的修改:

 一、建議廢止廿一項不常徵收、不易徵收、瑣碎或不合時宜的印花稅稅項。包括──

 1)廢止徵收公司註冊資本及增資所須繳納的涉及款項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四的印花稅,進一步合理地減低本澳企業的經營成本;

 2)廢止海路交通票證(船票)的相當於船票價值百分之一(內地,如深圳)至百分之二(香港)的印花稅,減低以海路方式離澳人士的交通旅費負擔。

 按照二0一三年至二0一八年此等印花稅徵稅稅目的平均值計算,廢止後預計每年平均將減少約五千二佰萬澳門元的稅收,約佔每年印花稅稅款平均總收入二十七億一仟萬澳門元的百分之一點九三;

 二、針對在不動產租賃合同屆滿前,合約雙方終止合同或調低租金而令出租人多繳印花稅稅款的情況,建議增設退還稅款的規定。此外,為免出租人一次性支付整個租賃期內的稅款負擔,亦增設當按不動產租賃期結算的應繳稅款超過六千澳門元時,納稅人可申請按年度繳納相應稅款的規定;

 三、由於在司法判決中,認定商業中心的業主允許他人使用場地(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無須課徵不動產租賃印花稅。考慮到尤其是大型綜合商場採用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以代替傳統不動產租賃的做法漸多,故為着稅務徵管的公平性,建議開徵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的印花稅;

 四、為推動以自願仲裁方式解決不動產租賃方面的爭議,建議不動產租賃合同及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在本澳設立的仲裁機構解決不動產合同引起的爭議,其所須繳納的印花稅可獲減半。如果建議獲通過,按照二0一八年不動產租賃印花稅稅款總數計算,經減免一半稅款後,每年特區庫房預計少收約三千七百萬澳門元,約佔每年印花稅稅款平均總收入二十七億一仟萬澳門元的百分之一;

 五、為配合經濟適度多元化及推動特色金融,鼓勵國債、地方債及央企債券在本澳發行、買賣或有償讓與,建議豁免徵收有關行為的印花稅;這項修改,可以將今年透過第一九/二0一八號法律《二0一九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十五條以年度財政預算案方式推出的稅務優惠政策恆常化,使澳門具備更好的稅務條件,提高澳門發展特色金融產業的競爭力和吸引力;

 六、建議廢止以印花稅票(貼花)形式徵收印花稅,改以憑單印花(印花稅金額直接記載於有關課稅文件或收據之上)繳納,並配合電子支付方式,便利納稅人繳納稅款。同時,考慮到公眾或已採購了印花稅票備用,故法案亦對以印花稅票完稅的方式設立過渡期,我們建議在法案生效後一年內,可繼續以流通的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此外,當有關一年期間屆滿後的一年內,財政局亦會按面值回收未使用的印花稅票;

 七、建議明確須履行印花稅結算、徵收、交付或繳納稅款義務的主體及相關期限;

 八、考慮到《印花稅規章》部份處罰規定過於複雜及欠缺系統性,增加法律適用及解釋上的困難,故建議簡化及明確有關處罰規定;

 九、建議加強稅務當局的監察及執法力度,包括:1)調升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2)對須履行結算、徵收及交付稅款的實體負有適當記錄及文件的保存義務;3)增設排除保密義務的規定;4)明確規定具監察職務的人員,可要求警察當局及行政當局提供協助等規範。

 他稱,在廢止《印花稅繳稅總表》廿一項稅項,以及對載有仲裁協議或條款的不動產租賃合同的印花稅減半徵收後,預計特區庫房每年平均將減少約八千九百萬澳門元的稅收,約佔每年印花稅稅款平均總收入二十七億一千萬澳門元的百分之二點九三。但並不會對特區庫房帶來重大的財政壓力,但卻起着合理精簡徵稅項目及有利居民大眾的要求,並能一定程度上釋放目前相當繃緊的公共行政資源,達到便民利商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