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現就《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作公開諮詢。雖然法案訂明都市更新的首要目標是為優化居民的生活素質,但具體執行時能否不忘初心,則很考驗施政者的智慧和法律的執行力。都市更新的做法在香港和台灣均已有先例,但執行以來依然爭議眾多、成效不彰。
以香港為例,市建局二零一一年發表的《市區重建策略》提出市區重建的根本目標是要改善市民的生活質素,提出以人為本、地區為本、與民共議的理念。該局為受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後啟動的重建項目影響的居民,提供「樓換樓」計劃。合資格的居民可以購買原址重建項目的單位,或選購市建局於同區項目或啟德發展區內預留的樓換樓單位。
「樓換樓」計劃屬原居或原區安置,若原住戶可藉此改善生活素質,市區重建份屬德政。但計劃仍有其他細則要求:接受樓換樓的業主必須先接受市建局按照七年樓齡呎價計算的現金補償金額,而可供選購的新單位亦只於新建項目內最低的數個樓層。實例操作上,收回的舊樓補償金根本難以支付新單位的價格,需另外補貼一大筆錢。結果,大多的原住戶收完補償後,只能在同區再租或買比原來更舊的單位,又或遷離原區。
說回今次的諮詢,《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諮詢文件建議都市更新的住宅樓宇重建的保障措施可採用單位置換(即樓換樓)或現金補償兩種方式。其中樓換樓是以被拆卸單位換回原址樓宇重建後的單位,即回遷概念,但如果基於城市規劃或其他原因以致未能回遷,那麼,樓換樓亦可以是同區或其他區的單位,同時,亦可以適用置換房制度。
但令人不解的是,諮詢文件未就樓換樓這些備受爭議的執行條件及計算方式等作出建議供社會討論,只提出需要整體考慮社會的認受程度、對都市更新未來發展的作用、受影響業權人的財務承受能力、對有關都市更新執行主體的財務影響、重建樓宇的容積率,並須平衡業權人獲得合理安置的利益。都市更新的方向社會均認同,諮詢是為集思廣益,但文本內容如此寬泛,連具體方案建議都欠缺,社會如何給意見?◇ (逢週二見報,歡迎回應hataruan@yahoo.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