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隨著社會發展以及居民生活習慣的改變,噪音問題已成為本澳主要環境污染問題之一。而為了進一步保障居民的健康、作息環境以及落實以民為本的施政方針,第八/二0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針對了各種噪音源進行規管。

 女同事:「嘩!做咩你咁大個黑眼圈,成隻熊貓咁嘅?」

 男同事:「呢幾晚樓上凌晨時候突然好嘈,唔知做咩嘢,攪到我瞓唔到覺啊!」

 根據第八/二0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規定,每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不得在住宅樓宇內進行任何可產生騷擾噪音的日常生活活動(例如在住所內使用樂器或視聽設備、聚會嬉戲活動、打麻將等所產生的噪音),以及不得讓住宅樓宇內的寵物發出騷擾噪音。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

 另一方面,為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活作息,法律規定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全日,以及平日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不得在住宅樓宇進行任何可產生騷擾噪音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

 女同事:其實我都唔好得你好多……我有陣時夜晚樓下條街都好嘈㗎,D人好似開Party咁嘈住哂,我都瞓得唔好。

 男同事:嘩…既然大家都咁慘,我哋一齊食中午飯一邊再傾下啦。順便飲杯咖啡提下神先。

 法律規定在星期日至星期五的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以及星期六及公眾假期前夕的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九時,除非屬於根據法律規定獲適當許可舉行表演、娛樂或任何類似活動,又或進行輕軌系統、公共渠網或交通信號的維護服務、城市垃圾收集清運及公共街道清潔服務等情況,否則不得在公共地方發出騷擾噪音(例如戶外使用樂器和揚聲器等設備、集體嬉戲等)。違法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上)

 下周本欄會繼續介紹有關第八/二0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的其他內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八/二0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和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