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浙閩三官涉貪被逮捕

 【中新社北京十月十四日電】(記者張素)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十四日發佈消息稱,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黃湘晴、陳祥榮、何德發決定逮捕,依法分別對劉森、楊邦國、楊明晉提起公訴。上述人員均涉嫌受賄。

 廣東省鹽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總經理黃湘晴涉嫌受賄一案,由廣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中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黃湘晴作出逮捕決定。

 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陳祥榮(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浙江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浙江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陳祥榮作出逮捕決定。

 福建省詔安縣委原書記何德發(正處級)涉嫌受賄一案,由福建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査起訴。日前,福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何德發作出逮捕決定。

 河南省新鄉市委原常委、秘書長劉森(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洛陽市人民檢察院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洛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劉森利用其先後擔任長垣縣縣長、縣委書記、新鄉市副市長和新鄉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秘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湖北省委原副秘書長楊邦國(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荊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荊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楊邦國利用擔任湖北省委副秘書長、省委督查室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貴陽市政協原副主席、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貴陽市白雲區委原書記楊明晉(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畢節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畢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明晉利用擔任貴陽市原小河區副區長,清鎮市長、市委書記,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貴陽市白雲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