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正草擬《檔案法》法案諮詢文本 爭取盡快開展諮詢集思廣益

 【特訊】立法會議員林玉鳳早前就檔案管理的法律規範提出書面質詢,近日得到當局回覆如下。

 一、文化局轄下之澳門檔案館作為國際檔案理事會成員,一直以符合檔案專業的標準執行業務。在決定檔案的重要性、保存期及最終用途方面,主要取決於檔案在業務執行、財務、資訊、法律、證據,以及學術研究的價值。近年來,澳門檔案館透過與行政公職局合辦的公共部門檔案管理課程,在特區政府內向各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普及檔案管理的基本概念及檔案甄選標準,同時亦會應部門要求舉辦專門的培訓與交流會,深入講解檔案的甄選標準,以協助其制定專責活動和職責範圍內所產生的檔案(「職能檔案」)的保存期。另外,澳門檔案館即將推出的《公共部門檔案管理守則》中,亦會有檔案價值甄選的相關內容。

 按十月三十一日第七十三/八九/M號法令第十二條的規定,特區政府的文件檔案主要由一般性質行政活動而產生(「一般行政檔案」)及因部門所屬活動和職責範圍內而產生(「職能檔案」)兩類型,前者一般行政檔案由總檔案委員會制定並提出相關的規範建議;而後者職能檔案則由各公共部門自行制定規範建議,並交由行政公職局和澳門檔案館提供意見,再由政府正式公佈(回歸前由澳督以訓令公佈,回歸後由行政長官以行政命令公佈),否則,公共部門的檔案不得銷毀。就一般行政檔案方面,特區政府已於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公佈第一百一十一/二0一九號行政命令,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機構及部門的一般行政檔案保存期及最终用途,當中涉及七個分類與相應的保存期及最終用途等規範,上述行政命令將於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在此日期前,各公共部門的一般行政檔案應由各部門保存。

 至於職能檔案方面,十月三十一日第七十三/八九/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b)項所指的在特定活動和職責範圍內所產生的檔案,其存廢則由已公佈檔案保存期的部門依法執行。為推動各公共部門更好地履行上述法令的規定,行政公職局亦於二0一九年一月透過傳閱公函發出「擬定檔案保存期限的參考指引」,以協助各公共部門盡快開展相關的檔案規範工作。該指引主要涉及前期準備及立法草擬兩階段性的工作。前期準備工作包括檔案分類、甄選標準、保存期及最終用途的訂定。在立法草擬方面,則提供具體的草擬過程及行政命令草案樣式等。行政公職局期望透過上述指引,為各公共部門在訂定職能檔案保存期的工作上提供一致性的準則。

 二、在修訂十月三十一日第七十三/八九/M號法令工作方面,文化局目前已完成草擬有關法案框架的工作,考慮到檔案法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檔案資源的積累與建設有深遠的影響,為確保其可操作性,按第二百二十四/二0一一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為本次立法作公開諮詢。文化局現正草擬《檔案法》法案的諮詢文本,爭取盡快開展上述法案的諮詢工作,以廣泛聽取公眾意見,集思廣益。

 三、有關檔案管理規則、違法處罰,以及其他內容的修訂,文化局將廣泛聽取公眾的意見,以完善法案的草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