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處分法草案公開 明確違法行為及適用處分

 【中新社北京十月八日電】(記者梁曉輝)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八日起公開徵求意見,為期一個月。這是該法草案首次向外界公開。

 草案共分總則,政務處分種類和適用,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政務處分的程序,複審、複核、申訴,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六十六條。

 草案說,為了規範政務處分,強化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法。

 草案明確,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包括六類: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草案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職人員受政務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勞動人事關係。」

 草案明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處分: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違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挑撥、破壞民族關係,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草案規定,監察機關調查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經調查,依法決定給予公職人員處分或者免予處分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職人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職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按照處分決定權限,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後,作出對該公職人員給予處分或者免予處分的決定;將處分決定或者免予處分決定送達被調查人和所在單位,並在一定範圍內宣佈。任免機關、單位對涉嫌違法公職人員的調查、處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草案明確,公職人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規定申請複審、複核。公職人員對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分決定不服,申請複核、申訴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複審、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分決定的執行。公職人員不因提出複審、複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