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唱國歌的規定

 【特訊】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象徵和標誌,應當受到尊重和愛護。奏唱國歌時應注意有關法律規定,例如奏唱國歌的場合、方式及方法等。

 根據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及第五/二零一九號行政法規的規定,須在澳門特區主要官方場合奏唱國歌,有關場合包括: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的就職宣誓儀式;司法年度開幕儀式;升國旗儀式;澳門特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大表彰儀式及重大紀念儀式;澳門特區舉辦的國家公祭儀式;澳門特區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場合。

 在上述場合奏唱國歌時,應使用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且國歌應以完整的方式奏唱。而在上述以外的其他場合奏唱國歌,法律並沒有規定具體的奏唱方式及方法。但無論如何,國歌應按照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附件四所載的歌詞和曲譜進行奏唱,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例如故意以輕佻、極慢、極快等不適宜的形式奏唱國歌來損害國歌尊嚴和形象。

 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根據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故意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的工具(例如透過手機短訊、通訊軟件、社交平台),公然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該條文針對國歌的侮辱行為,尤其列出了以下兩類行為:(一)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二)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

 國歌是憲法規定的國家象徵和標誌之一,維護國歌的尊嚴等同維護國家的尊嚴,我們都應尊重國歌並遵守奏唱國歌的規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及第五/二零一九號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