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內四次違反嚴重法規濫收拒載不依法打錶等 新的士法實施以來首宗的士司機被「釘牌」

 【特訊】自《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實施至今,已有一名的士駕駛員達四次確定違反該法律第二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述的違法行為,且已於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被交通事務局作出註銷的士駕駛員證的決定,該名的士司機已將的士駕駛員證交還交通事務局。

 根據治安警察局資料顯示,自「新的士法」實施後,該名的士駕駛員共涉及八宗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三)項所指之特定違法行為,當中五宗為濫收車資、兩宗為拒絕運載乘客前往指定地點及一宗議價。

 根據「新的士法」規定,因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三)項而被註銷的士駕駛員證者三年後才能重新考取的士駕駛員證。

 作為執法部門,治安警察局將因應實際情況,進一步採取不同形式的行動打擊的士違法行為;呼籲的士司機勿抱僥倖心理,作出濫收車資、拒載、議價等違法行為,應自覺遵守法律,共同維護澳門國際旅遊休閒城市的形象。

 又,俗稱「新的士法」之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已於今年六月三日生效,截至九月下旬,交通事務局確認首宗因五年內四次違反嚴重的士行政違法行為而被註銷的士駕駛員證(俗稱「釘牌」)之個案,局方已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註銷手續,並已收回有關人士之相關證件。

 按照「新的士法」,倘的士駕駛員於五年內四次違反嚴重的士行政違法行為(例如︰不依法打錶、濫收車資、兜路、拒載、議價、錶旗非顯示為「空車」時上客,以及知悉的士和計程錶等設備不符規定仍提供的士客運服務),可被註銷其的士駕駛員證,並於三年後才可重新考取有關資格。

 交通事務局與治安警察局將繼續嚴厲打擊的士違規行為,再次提醒的士業界遵守有關法律,切勿心存僥倖,罔顧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