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就一名監獄警長四年前被揭發涉長期收受一名囚犯的利益,袒護該名囚犯在獄中的違規行為,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公佈,經審判後,涉事的監獄警長被判處罪名不成立,按法律規定,取銷對其採取的中止執行公共職務之強制措施。懲教管理局局長批示,對該人員科處罰款處分。
案情指出,廉政公署首次揭發有監獄警長涉嫌長期收受一名囚犯的利益,包括名酒、名貴食材、外國化妝品和豪華旅遊款待等,以袒護和包庇該名囚犯在獄中的違規行為,充當其獄中的「保護傘」,於二零一五年三月採取行動,拘捕一名獄警警長,在其身上和住所搜獲收受的部份利益及重要犯罪證據,並在澳門監獄的配合下,於有關囚犯的囚倉內起出部份違禁品。
涉事監獄警長涉嫌觸犯受賄作不法行為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被刑事起訴法庭採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及禁止離境等強制措施。澳門監獄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對涉事警長提起紀律程序,並經保安司司長批准,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對其採取九十日防範性停職的措施;按照初級法院法官批示,該人員現被實施中止執行職務。
保安司司長辦室網頁「警鐘長鳴」欄目公佈案件最新情況,指案件經審判後,該名監獄警長被判處罪名不成立,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相關規定,取銷對其採取的中止執行公共職務之強制措施。而懲教管理局相關紀律程序的調查結果顯示,上述人員違反了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的特別義務,以及違反公職人員應有之熱心義務。懲教管理局局長於本月二日作出批示,對該人員科處罰款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