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少澤就日前有人在噴水池非法集會指出 警方公正執法成功化解可能出現的衝突

 【專訪】就有人原本發起在八月十九日晚舉行「反對香港警察使用暴力對付市民」默站集會,但被治安警察局作出「不容許」決定。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不認同「政治審查」的說法,強調今次治安警所作的是「法律審查」。他又指,警方在當晚於噴水池所進行的執法行動公平公正,並成功化解可能的衝突。

 在保安司昨早舉行的公佈今年上半年執法數據記者會上,傳媒關注日前所發生事件,提出了不少疑問。當中,過往由民署作出禁止集會,都是基於集會的地點不適當,鮮少對集會的主題進行規限。但去年立法會通過修《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將接受預告集會的實體由民政總署(即市政署)轉移至治安警察局,警方今次「不容許」決定的其中理據是集會的主題,被坊間有意見質疑,警方今次的理據屬「政治凌駕法律」,憂慮將來有人發起被指「支持違法行為」,如反對修改《道路交通法》提升違例泊車、衝紅燈等的罰款金額的集會時,警方也會採取同樣手法對集會主題進行「政治審查」並禁止集會,質疑此舉為「白色恐怖」。

 黃少澤回應指不認同「政治審查」的說法,強調今次治安警所作出的是「法律審查」,「法律無規定的問題才是政治審查,如果法律容許警方去做相關的審查,又怎會是白色恐怖?」他並表示,去年立法會修法時沒有改動法律的內容,只是將接受預告的部門進行改動。

 至於當晚警方在噴水池一帶採取查證及帶走人返警署行動的情況,黃少澤指,治安警當晚將七名人士帶回警局作身份認別,但都不逾《刑訴法》規定的六小時。其中有四名人士聲稱到場支持警方執法的,有兩人身上帶有標語。而另外司警亦在周邊截獲三十名人士,當中部份統一穿白色恤衫,包括二十七名澳門居民、兩名內地居民及一名泰籍人士,經身份調查後,現場偵查人員勸告相關人士離開現場。此外,所有被盤問及身份認別人士都否認到現場進行集會。

 他指,有證據顯示當日仍有部份人士可能會前往噴水池進行非法集會,而治安警及司警亦收到可靠及準確情報,指本澳有團體計劃組織數十人甚至更多到場反對非法集會,為預防非法集會的出現,同時為避免雙方在現場發生衝突,故治安警及司警加派警力進行巡邏。他強調,警方完全公平公正,無任何差別待遇,同時成功化解可能出現的衝突,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寧。

 另外,記者提問,治安警當晚帶走的其中一名女子,期間長達六小時無法與外界聯絡,其家人走過三個警區都無法找到她,且當晚傳媒向治安警新聞輪值官查詢時,亦無法得知該女子的去向,只獲「佢而家安全」的回覆。傳媒質疑治安警的做法不符合經第一/二00九號法律修改的第二一/八八/M號《法律和法院的運用》法律,有關「所有人」均有權取得法律資訊和法律諮詢,當中,可以由律師陪同面對任何公共當局的規定。

 黃少澤回應指,治安警當日帶走市民作身份認別的做法是根據《內部保安綱要法》的規定作出,時限為六小時。在這期間,若相關人士想與家屬聯絡是完全沒有問題。又指,當日警方帶走的七名人士全為成年人,法律規定他們有權聯絡家屬,而警方沒有義務去聯絡其家屬。

 他亦認為,傳媒對《法律和法院的運用》第四條的理解沒有錯,而他對相關條文十分熟識,因自己任司警局局長時,分別製作了針對協助調查人士及嫌疑人接受調查期間,如何取得律師協助的指引。不過,在傳媒追問下,黃司長亦指,當局可考慮作出檢討,對於處理家屬查詢的情況可以更人性化。

 另外,前(二)日網上有帖文指,氹仔旅遊學院有兩名學生在校內範圍舉標語牌,支持香港學生的罷課行動,學校保安作出驅趕並報警處理。而警方亦派員到場了解,最終兩名學生離開現場。

 對此,治安警察局代局長劉運嫦表示,當日接報在氹仔某高校有人懷疑發起非法集會,警方到場時兩名穿著懷疑學生服裝的人士已離開。她指出,市民有權進行集會遊行,但要符合《集會法》規定,否則就違反《集會法》第十四條規定,可能會被控以加重違令罪,最高處罰為兩年徒刑或科處二四0日罰金。

 黃司長表示,警方無意對相關學生的非法集會行為進行追究。他又指,高校範圍屬於《集會法》第五條「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必須要在集會前三個工作日依法向治安警作出預告,提醒在行使權利時必須留意法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