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稱每年收逾千份各有關方面意見諮詢 毀損文遺不動產可被究刑責

 【特訊】就立法議員林玉鳳所提書面質詢答覆如下:

 一、《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是在《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基礎上,為「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和管理,作出更全面,系統,且更具方向性及具可操作性的規範。現時,文化局正全力推進《管理計劃》行政法規草案的編製工作,並正朝完成的方向邁進。未來《管理計劃》將根據《文遺法》規定,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頒佈。《管理計劃》作為《文遺法》的補充,其本身須符合《文遺法》規定,因此,對未有遵守《管理計劃》規定的行為,將補充適用《文遺法》以及本澳相關法律規定處理,本澳現行的法律法規對任何毀損或塗鴉行為已作出相應規範,因此《管理計劃》亦將以現行法律作為依據,對有關違法行為作出管控。

 二、一直以來,文化局均按照自身職能與各個公共部門保持緊密溝通與協作,共同保護本澳珍貴文化遺產。凡涉及與文化遺產相關的工程,工作甚至城市建設規劃,本澳各公共部門均會遵循《文遺法》及《城市規劃法》的相應規定,向文化局諮詢化遺產的保護意見。事實上,文化局每年均收到逾千份涉及被評定的不動產或緩衝區內的規劃條件圖,工程研究報告及計劃,工程准照,廣告招牌申請及續期等方面的意見諮詢,而文化局會向相關職能部門包括土地工務運輸局,市政署發出保護意見,而有關意見亦獲各部門在後續作中加以採納,公共部門之間取得了良好的協作成效。

 三、據法務局表示,現時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及《刑法典》的相關規定,毀損被評定為文化遺產的不動的緩衝區內的不動產實施毀損行為,則有關業權人亦可根據《刑法典》第二0六條的規定提出告訴,以毀損罪追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法務局還指出,對於是否須修法以加強保護緩衝區的不動產的問題,基於該等不動產與被評定為文化遺產的不動在文物保護方面的重要性和價值並不相同,因而現時在刑法上保護這兩種不動產的法益的程度亦有所區別,故此,是否適宜將毀損緩衝區內的不動與被評定為文化遺產的不動產等同,以屬公罪的加重毀損罪懲處,或仍以毀損罪論,但以公罪形式追訴,不涉及文物保護的政策,須顧及整體刑事處罰制度之間的協調性,因此,就有關修法問題,必須審慎考量和深入研究,以及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

 與此同時,文化局他會繼續廣泛聆聽社會意見,持續完善文化遺產相關的法制建設工作。至於對《刑法典》進行修訂並不屬於文化局的職權範疇,未來倘法務部門對有關法律提起檢討或修訂工作,文化局亦將按照自身職權積極配合。

 文化遺產需要社會齊心協力守護,為進一步推動市民,遊客主動自覺地參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共同保護維護澳門的珍貴文化資源。

 一直以來,文化局透過實地巡查,錄製宣傳片,印製和派發小冊子,舉辦文遺講座及網路宣傳等各種方式與途徑,向社會大眾及遊客宣導正確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文化局稍後定期在澳門多個公共場所,設置文化遺產保護宣推廣站,介紹本澳文化遺產相關資料,亦計劃與旅遊局等部門合作,於入境口岸及旅客集中地點進行宣傳。此外,文化局現正積極建立世遺監測中心,為澳門的世界遺產建立更有效和更為完善的保護網。

 隨著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本澳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範圍和理念,在深度和廣度方面亦會不斷變化。展望未來,文化局會繼續廣泛聆聽社會各界見,並在此基礎上持續檢討和完文化遺相關的工作,使本澳珍貴的文化遺產得到切有效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