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央積金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

 為落實中央公積金制度,加強本澳居民退休後的生活保障,第七/二0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已於去年(二0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本欄過往已透過多篇文章介紹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當中的規定,今天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款項來源自分配制度及供款制度。分配制度是指政府向合資格澳門永久性居民發放鼓勵性基本款項及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發放至其政府管理子帳戶。根據第七/二0一七號法律第四十條的規定,如歷年財政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允許,於備有款項曆年的一月一日仍在生且於前一曆年內同時符合要件的居民,可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今年金額為七千元;首次享有獲分配款項權利者,可同時獲分配鼓勵性基本款項澳門幣一萬元。

 以今年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為例,同時符合以下三個要件的居民,可享有獲分配款項的權利:

 一、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年滿二十二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

 二、今年一月一日仍然生存;

 三、去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

 居民因下列原因而不在澳門的期間可被視為身處澳門的時間,為此,居民可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聲明異議,並附以文件證明:

 一、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

 二、住院;

 三、住所在內地且年滿六十五歲;

 四、住所在內地,未年滿六十五歲,基於健康原因,尤其因須接受非住院護理、姑息治療、康復服務或須家人照顧;

 五、在澳門以外地方為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提供工作;

 六、負擔住所在澳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以外地方工作;

 七、公務、為澳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

 八、基於人道或其他適當說明的理由,行政長官可酌情例外許可。

 居民提出獲得款項權利的時效為自作出分配的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計三年,故提出獲得今年款項的權利將於二0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上)

 有關非強制央積金的預算盈餘特別分配,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七/二0一七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