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須負刑責
近日多名外地青少年涉嫌在澳門販毒被捕,當中年紀最小的只有十三歲。
販毒的刑罰
販毒,一般是指出售、購買、交收或運載毒品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凡不屬於個人吸食且在未經許可下,任何人出售、準備出售、購買、運載、進口、出口、促成轉運、分發、送贈、讓予或以任何方式收受,又或不法持有第一七/二00九號法律表一至三所列的植物、物質或製劑,可構成「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一般情況下最高可判監禁十五年。如屬於表四所列的植物、物質或製劑,一般情況下最高亦可判監禁五年。
毒販一般會為毒品起一些通俗的名稱以誤導青少年以為這些毒品危害性不大,藉此誘騙他們吸食。由於吸毒會上癮,染上毒癮後,不法份子就可以操控他們販毒或作出其他違法行為。故此,向他人提供毒品,即使是免費派發,亦可構成“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五年。如分發給未成年人或分發給多人,最高更可判監禁二十年。此外,即使沒有提供毒品,如果公開或私下慫恿他人吸毒,同屬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如慫恿未成年人吸毒,最高可判監禁四年。
青少年販毒的責任
本澳的刑事歸責年齡是十六歲,即十六歲或以上的人犯罪須承擔刑事責任及留案底;而對於年滿十二歲至未滿十六歲的人犯罪,就由專門的《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來規範,嚴重者可被判入少年感化院收容(最長五年);對於十二歲以下的人犯罪,則適用第六五/九九/M號法令所規定的“社會保護制度”的一般措施,例如可將違法少年交托給兒童院舍等。由此可見,任何年齡的人犯罪,都須承擔責任。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七/二00九號法律。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