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本澳致力推動文化產業發展,除了不同的國際級演出和展覽活動相繼舉行外,特區政府亦設立了文化產業基金,運用其資源支持發展本澳文化產業的項目,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不過,說起文化藝術總離不開「創作」,當創作人在創作自己作品的時候,其實也應認識有關「著作權」的法律規定從中獲得保障;而市民大衆亦應對著作權法律有所認識,了解日常生活的行為與法律是否有抵觸。
音樂人:著作權我知呀!我地玩音樂嘅,作出來D歌會受法律保護,其他人唔可以隨便抄襲!
雕塑家:你D音樂作品就受保護啫,我D雕塑作品又受唔受著作權法保護呢?
著作權是作者對作品享有的各種權利總稱。有關著作權保護的範圍,根據本澳法律規定:在文學、科學或藝術領域內的原始智力創作,不論其種類、表現形式、價值、傳播方式或目的為何,均受著作權法保護。
因此,屬於原創的作品(即作品來自作者本人的成果,而不是純粹把他人的創作當作自己作品),包括文學、新聞及科學性的文本;專題研討及講課;戲劇及舞蹈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樂曲;電影、電視及錄像作品;繪畫、雕塑及攝影作品等,例如某作家創作了一篇短篇小說,又或某音樂人創作了一首樂曲,這些作品均會受著作權法所保護。
雕塑家:哦,原來雕塑作品都受保護嘅,咁要去邊度攪登記手續呢?
攝影大師:我都想知啊,我有過千件作品,逐件登記好似好麻煩喎!
不需要。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的認可是不取決於登記、存放或辦理任何手續,只要有關作品屬原創作品,且已具備外部表現形式(例如以文字或圖像等表現出來),不論該作品是否已發表、出版、使用或經營,都已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任何人也不可侵犯。
電影導演:雖然話唔使攪登記手續,但係具體嚟講著作權包括D咩權利呢?
小說家:我諗應該係講緊出版收益果D囉,我最近都同一間出版社傾緊出書嘅嘢……
著作權法所保障的各種權利,最為人熟悉的,相信就是透過銷售作品獲取收益。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包括作者自己使用及經營作品、許可第三人使用及經營作品,以及因第三人使用作品而獲得報酬等。
如果作者不移轉著作權給他人,而只是單純許可他人發行及銷售其作品,例如音樂人許可唱片公司出版其歌曲時,這情況下,有關出版合同須以書面方式作出,合同應列明出版次數、每次出版的複製品數量及每一複製品的公開售價(即使屬大約售價亦然)。如果合同無定出出版次數,則出版人僅出版一次。
著作人身權是一項獨立於著作財產權的權利,著作人身權不能被轉讓且不可放棄。當中包括作者可對任何刪除或歪曲作品、曲解作品原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其名譽或聲譽的行為提出反對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經第五/二0一二號法律重新公佈的第四三/九九/M號法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