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玉鳳提質詢青洲山規劃與城規的執行

 【特訊】立法議員林玉鳳書面質詢指:日前廉政公署公佈青洲山地段的調查結果,當中批評土地工務運輸局在未檢討過時的「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之前,就預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交相關地段的規劃條件圖草案,做法屬「本末倒置」。廉署認為,工務局曾在2010年《城市規劃法》未生效前制訂「青洲都市化整治計劃」,但當時未有考慮青洲山作為已評定場所的地位,故在《文化遺產保護法》生效時起,即屬「不合時宜」。儘管工務局因應《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因素於2017年修訂「整治計劃」,但該計劃從未按《城市規劃法》所規定的「詳細規劃」制訂程序公開及諮詢公眾,其後向城規會提交的規劃條件圖更是基於2010年版本的「整治計劃」,使整套規劃程序偏離《城市規劃法》第四條所指的合法性原則。

 儘管該規劃條件圖的申請現已取銷,但事件已折射出工務局在法律適用及執行《城市規劃法》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工務局在回應廉署調查結論時僅表示會高度重視、認真檢討,並沒有真正回應調查指出的行政失當與法律適用亂象。更重要的是,《城市規劃法》及《文化遺產保護法》自2014年起生效,至今已逾五年,當局的檢討與銜接過渡至新制度的工作早該開展,而不應在每次遭廉政審計部門批評時才慌忙檢討。事實上,本澳已評定文物遍佈各區,當中不少位於已制訂都市化計劃的地區,工務局早該知悉並檢討各區的都市化計劃,確保其符合包括《文化遺產保護法》在內的各種法律,而非仍然在不合時宜的規劃的基礎上草擬規劃條件圖草案。

 更令人關注的是,工務局在2017年試圖採用修改都市化計劃方式使之符合《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而非應用《城市規劃法》下「詳細規劃」的法律框架,故而產生沒有按照該法所訂定的諮詢公眾及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程序。當然,「詳細規劃」是應當在「總體規劃」制訂後方才處理,但《城市規劃法》生效五年,「總體規劃」仍然處於跨部門小組研究階段,公眾尚未得見其雛型,更遑論諮詢公眾及城規會的意見後總結歸納,制訂正式的行政法規,公眾甚至不能得知「總體規劃」制訂的確切時間表。在「總體規劃」缺位下,「詳細規劃」的制訂工作不能開展,工務局沿用過往制訂都市化計劃的做法等同架空《城市規劃法》的法定程序。就此,她提出如下書面質詢:

 1、《城市規劃法》及《文化遺產保護法》自2014年起生效,當局理應有充足時間作檢討,工務局為何至今仍依賴2010年制訂的過時都市化計劃草擬青洲區的規劃條件圖?

 2、當局有否研究現時生效的各項都市化計劃會否與《文化遺產保護法》抵觸?

 3、「總體規劃」的草擬工作現時進度為何?若「總體規劃」尚未制訂,現時生效的都市化計劃的法律地位為何,是否等同《城市規劃法》中的「詳細規劃」,而須透過諮詢公眾及城市規劃委員會進行制訂或修改?若否,當局會否承諾將以制訂「詳細規劃」的程序修訂都市化計劃,以確保《城市規劃法》的立法精神得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