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有薪侍產假 有薪產假升至70日 修改勞動法法案獲一般性通過

 【專訪】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通過修改第七/二00八號法律《勞動關係法》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表示,是次修改法案主要內容包括增設男士有薪侍產假,將現行五十六日有薪產假調升至七十日等。

 梁維特在引介法案時表示,是次修改法案主要內容包括;一、增設男士有薪侍產假。法案建議男性僱員可因成為父親而享有五個工作日的侍產假,並可於嬰兒出生前,又或於出生後三十日內,連續或間斷地享受,且勞動關係已滿一年的男性僱員有權收取侍產假期間的報酬。

 二、調升有薪產假。法案建議將現行五十六日有薪產假調升至七十日,並設有過渡規定,建議於生效後首三年內分娩,且分娩之日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的屬澳門居民的女性僱員,僱主須向其支付至少五十六日產假報酬,特區政府則向其發放上限為十四日基本報酬的產假報酬補貼。產假補貼措施於三年後進行檢討。

 三、引入週假與強制性假日重疊的處理方法。法案建議僱員有權享受的週假與強制性假日出現重疊時,重疊當日按強制性假日處理,僱主須在三十日內另行安排僱員的週假。

 四、增加強制性假日補償休假的靈活性。法案建議將僱員於強制性假日工作後可享受補休的期間,由現行規定的三十日延長至三個月內享受。

 五、增設可選擇性的補償制度。法案建議勞資雙方得以書面協議選定在週假及強制性假日工作而獲得補償的方式,由現行規定的「一工一假」協商為以「兩假」作補償,而在強制性假日工作後獲得的額外「兩工」可協議選擇金錢補償或補休。

 六、平衡勞資雙方權益的補償制度。法案建議增設按比例計算補償的處理方法,如僱員於週假或強制性假日工作期間,因自身原因而終止工作,除當日的報酬外,有關的額外補償均按其已工作的時數計數。

 他稱,上述六項修訂內容中,前三項為屬於社會較關注的事項,第四至六項屬於可增加靈活性的事項。而提出有關可增加靈活性的事項是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及社會發展的需要,為配合產業結構的轉變和人資需求的增加而作調整,冀藉此體現補償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對用於計算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的最高金額澳門幣二萬元,須自有關法律生效起計每兩年檢討一次,且可按經濟發展的狀況作調整,上述規定自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特區政府自二0一七年展開相關的法定檢討工作,經諮詢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勞資雙方的意見,並結合二0一五年至二0一七年期間的經濟狀況、受惠僱員人數的變化及評估中小企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尤其考慮到本澳九成以上的企業屬中小微企,故在平衡勞資雙方權益的前提下,建議將《勞動關係法》中有關用於計算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上調百分之五,由澳門幣二萬元調升至澳門幣二萬一千元。

 基於調整有關金額涉及修改《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第四款的規定,而考慮到特區政府已完成對增設男士有薪侍產假及調升產假日數等六項規定進行優先修訂的諮詢工作,從集中統籌立法作整體考量,建議將調升用於計算解僱賠償的月基本報酬最高金額事宜納入《勞動關係法》六項優先修訂的法律草案中,以合併進行相關的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