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介所業務法」法案三易其稿仍未定案 三常會指兩條款行文不清晰

 【專訪】政府提案的《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於去年一月中在立法會獲一般性通過後,在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年多時間,經過三易其稿仍未最後定案。

 三常會昨與政府代表討論法案的第三工作文本,對於建議規範職介所未能履行其中兩項義務的行文表述,委員會認為不清晰,質疑在實務上如何操作?就此,政府將再修訂相關條款。

 新文本中建議,職介所持有人因屢次不協調解決勞資糾紛義務,又或不履行配合政府部門處理勞工事故和糾紛的義務,致服務使用者權益受損,勞工事務局可考慮不續發准照,但屬不可歸責的情況除外。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委員會認同政府取態,但關注當局在實務上如何操作?其中,如何認定不履行義務,而「屢次」寫法抽象,政府自由裁量權大。且到續期時政府「攞出殺手鐧,試過幾次不合作點樣操作呢?」委員會建議列明細化不履行的次數等。

 此外,由於事前沒有處罰,那作出不續牌的決定時,會否開展程序,現時並不清楚有沒有對當事人的聽證,以及如何提出抗辯?另外,如若不獲續牌,相關公司日後又能否重新申請准照?

 就此,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意見指出,會再研究調整文本,然後再送交三常會討論。

 另外,政府接納了委員會意見,刪除了法案中原建議有關公務員不得持有職介所股權或股分的條文,將有關規定改為適用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不得兼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