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議員林玉鳳六月六日提出書面質詢,全文如下:
近日兩宗關於文化遺產保護的事件均引起廣泛關注。其一為有人涉嫌在已評定的建築群「戀愛巷」附近的緩衝區塗污建築物,惟文化局事後回應稱該處既非已評定不動產,又屬於私人物業,除非業權人追究,否則當局難以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及《刑法典》中關於加重毀損罪的相關條文採取行動。其二為市政署計劃在西灣湖設置環湖棧道,當中靠近民國大馬路的一段令公眾憂慮有損已評定場所「由嘉樂庇總督大橋至聖地牙哥炮台的海旁」的百年堤岸景觀。文化局回應稱木棧道並非位處於已評定的文物或緩衝區內,只是「鄰近」被評定的場所,當局會要求計劃與已評定文物相「協調」。縱然市政署最終撤回計劃,但兩宗事件已顯示當局對於非屬文物但與文物緊密扣連的地區缺乏有效的法律基礎進行保護。
現行《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在緩衝區開展工程須取得文化局的具約束力意見,當局亦可就緩衝區內的不同部份施加不同的限制,如規範樓宇的形態、色彩,或規定不得拆除不動產,可見法律的精神是賦權當局為著保護文物的需要而規範緩衝區內建築。惟對於破壞緩衝區文物的行為,不論《文化遺產保護法》中「禁止刻畫或塗鴉」的行政違法行為,抑或《刑法典》的加重毀損罪皆僅涵蓋已評定的文物,當局在法律上對緩衝區內的塗鴉行為可謂束手無策。事實上,當局亦在早於二0一八年一月諮詢、至今仍未出台的《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諮詢文件中將戀愛巷列為「風貌街道」,同時規範戀愛巷兩側的建築物的設計風格及不得張貼商業宣傳品,可見當局旨在完整保護戀愛巷的整體景觀。如今法律竟無法規範破壞緩衝區建築物的行為,只將之交由私人業權人考慮是否追究,實與《保護計劃》諮詢文本中構建風貌街道的精神背道而馳。
另一方面,對於不在已評定文物或緩衝區開展,但又影響到鄰近文物的行為,《文化遺產保護法》並非毫無規範。第四十四條規定對文物「產生巨大影響」的工程需取得文化局的約束性意見,但決定何為「產生巨大影響」工程的權力則落在工務部門手上。條文使具有文遺保護專業知識的文化局無法主動開展程序,有機會令文物得不到有效和即時的保護。
就此,他提出如下書面質詢:
一、《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的最終行政法規何時制訂?對違反《保護計劃》的行為,會否以行政違法形式處罰?《保護計劃》會否規範在緩衝區的毀損或塗鴉行為?
二、公共行政部門在規劃或進行與文物相關的工程時,會否與文化局進行溝通,又或文化局會否主動了解各部門工程對文物的影響?工務部門在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四十四條決定某項工程會否對文物「產生巨大影響」時,會否與文化局溝通並充份考慮其意見?
三、當局有否計劃修訂《文化遺產保護法》或《刑法典》的相關條文,加強對緩衝區建築物的保護,包括以公罪形式處罰毀損緩衝區不動產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