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本月十六日選舉日的禁止行為 管委會議決第三號指引
【特訊】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在會議上議決了管委會第三號指引,就本月十六日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當日,投票站內禁止使用通訊器材、不得透露投票意向及違法宣傳等作出規範。
管委會主席宋敏莉在會議後向傳媒表示,會上討論了管委會第三號指引及有關選舉當日須注意的事項,該指引的規範內容與上屆選舉基本相同。她介紹,第三號指引主要就三方面作規範:(一)在選舉投票日禁止在投票站內使用任何通訊器材;(二)在投票站內或其運作的建築物外一百公尺範圍內,不得透露已作的投票或投票意向;(三)當日在投票站及建築物周圍不可進行違法的競選宣傳。指引將在簽署後公佈並上載至行政長官選舉網頁(www.ece.gov.mo)。
宋敏莉強調,《行政長官選舉法》已列明相關刑事罰則,違法人士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管委會也在會上了解各選委會界別或界別分組候選人使用管委會提供場地進行競選宣傳的情況。宋敏莉表示,工商、金融界已於本月二日舉辦宣傳會,本月八日及九日也有候選人有意使用管委會提供的場地進行宣傳。
選委會委員中澳區全國人大代表方面,宋敏莉表示已收到十一人的名單,但尚未收到替補缺額代表的資料。她指出,替補缺額的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須最遲至行政長官選舉日前三日向管委會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