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勞工處修訂颱風及暴雨下工作準則 增「極端情況」上班及復工安排
【香港中通社六月三日電】香港勞工處三日公佈新修訂的《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新修訂的工作守則因應特區政府在超強颱風後可能發出新推出的「極端情況」公佈,為僱主和僱員提供上班及復工安排的參考示例。
特區政府因應二0一八年超強颱風山竹的經驗進行了跨部門檢討,以改善日後應對超強颱風的準備、應變和善後工作的機制。其中一項新措施就是當超強颱風引致極端情況,例如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廣泛地區水浸、嚴重山泥傾瀉或大規模停電,特區政府會視乎情況,在八號颱風警告改為三號颱風警告前公佈「極端情況」。
新修訂的工作守則指出,在特區政府發出「極端情況」公佈後,除與僱主就「極端情況」下訂立有上班協定的必要人員外,僱員在八號颱風警告取銷後的兩小時,應留在原來的地點,而非立即啟程上班。特區政府會審視情況,並在兩小時期限屆滿前,再公佈會否延長或取銷「極端情況」。
勞工處發言人強調,為維持機構運作順暢及良好的勞資關係,僱主需預早諮詢僱員,並訂明颱風警告及暴雨警告、超強颱風後「極端情況」下,以及其他惡劣天氣下的切實可行工作安排。
發言人指出,僱主應和僱員清楚解釋各種情況下工作時數、工資、當值津貼及交通津貼的計算方法。僱員如根據工作安排無須上班,其工資、勤工獎或津貼不應受影響。
在復工安排方面,勞工處表示,由於僱員的上班路程往往受惡劣天氣影響而延誤,僱主應按實際情況彈性處理,並時刻以僱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