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安法案意見書簽就 何潤生稱法案不適用於一般居民

 【專訪】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完成細則性審議《網絡安全法》法案,並於昨日簽署了意見書。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指,政府聽取了委員會意見,對法案條文作出了更清晰的表述;對社會關注的市民私隱和言論自由等權利保護問題,他指,法案及現行法律制度和監察機制等,對居民基本權利有保障。

 何潤生表示,網安法案不適用於一般居民,僅針對關鍵基礎設施及其營運者,而由政府十一個部門分別監管一百一十七個關鍵基礎設施的私人營運者,市民毋須過分擔心。

 他指,委員會與政府的討論過程中,政府多次重申網絡安全基本原則是對個人私隱的尊重,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和監察實體人員不得直接或透過還原數據包技術取得個人資料、行業資訊或通訊內容,否則須承擔個資法、打擊電腦犯罪法及刑法典規定的刑事和行政違法責任、公職人員的紀律責任及民事責任等。

 在委員會意見書中,有就「維持基本權利」問題作出闡述。當中,委員會重申,藉着保障基本權利而保障治安、公共秩序的同時,對加強網安給予配合是重要的。提案人(政府)表示,相信在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內,有適合應對因濫用網絡安全法而損害市民權利、自由及保障的行政、民事及刑事機制。在回應委員會的提問時,政府解釋「市民可透過行政申訴、向檢察院和/或廉政公署投訴,或是提起相關的司法訴訟(例如:確認權利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之訴、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訴、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追究上述各類責任。」

 被問及,作為通過網安法的立法會,未來會否關注此法實施過程的情況?何潤生表示,立法會本身有跟進委員會,未來可以視乎情況作出跟進。

 委員會的意見書長達六十六版,何潤生指,委員會的意見書引述保安司長引介法案時的陳述,以及列明現行多個法律法規,目的是將來網安法實施後,當執法部門對法律見解不同時,意見書可起到作用,法律亦有清晰的檢討機制。

 至於意見書中指,法案僅容許對通訊數據作出檢視,從而排除了對通訊內容的取得的可能性。正如保安司司長在二0一八年十月十八日的全體會議上引介法案時所表示的,「將來相關負責部門在執行法律時,只會及只能依法評估網絡數據流量和網絡攻擊資訊所帶來的各種安全風險,從而發出預警和指引以保障網絡安全,並非、亦不可能實施網絡資訊內容的監察活動,因此不可能構成對公眾言論自由的限制、剝奪甚至損害。實際上,在網絡安全的前提下,居民的通訊自由和個人隱私會進一步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除非得到司法機關的批准,否則相關部門不會亦不可能介入任何網絡內容,也不會、亦不可能對網絡內容或言論進行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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