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法》易名《船舶商業登記法》 二常會料本周五簽意見書

 【專訪】負責細則性審議《船舶登記法》法案的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經過與政府代表會議後,基本完成了討論。主席陳澤武表示,已可著手撰寫意見書,待政府日內提交法案的正式修訂文本,預計委員會可在本周五(十日)簽署意見書,然後提交大會。

 陳澤武及委員會秘書黃潔貞會後見傳媒,介紹會議情況。陳澤武表示,立法會與政府的法律顧問之前舉行了六次技術會議做了大量工作,其中理順和完善了法案條文,並將部分條文進行重組合併,由此法案條文由原來八十六條縮減至八十三條。

 其中,政府接納了委員會之前提出的意見,在新修訂文本將法案的原名稱《船舶登記法》,改為《船舶商業登記法》。

 其次,法案原建議娛樂用途的水上電單車不需登記,不過,經過審議後,基於按照現行法律,水上電單車亦屬於船舶的一種,且其有相當價值等原因,政府在新文本建議容許水上電單車作商業登記,但不列入強制性登記。

 另外,法案原建議,海事水務局與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可共同審批船舶名稱,不過,根據現行法例規定,對海上活動監管及船舶命名審批的專屬權限是海事局。因此,新文本建議海事局對船舶登記名稱有最終審批權,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則在處理有關商業登記上,有義務查核所登記的名稱是否重覆或有影射成分,並向海事局提交報告。

 陳澤武還表示,新文本建議把法律生效日期,由原先建議自刊登《特區公報》後三十日延長到九十天後生效,以便相關部門做好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