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管會建議修改選舉法 認現行宣傳期不足需延長

 【專訪】《二0一七年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已於上周公佈,立法會選管會建議修改選舉法。其中指,現行為期兩周的宣傳期時間不足,認為需延長宣傳期限。同時,亦針對「偷步宣傳」情況,建議規定,若有關人士在已表明參選意願後有任何競選宣傳行為,將被視為「偷步宣傳」。

 本身是第六屆立法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法官昨日受訪時表示,由於上次參與立法會直選的組別數量較以往多,故選管會認為有條件將宣傳期延長。至於延長多少的時間?他表示,這需要平衡居民的生活作息,包括噪音問題等,「多一個星期?兩個星期?或者需要社會討論」。

 另外,報告也提到應設定候選名單派發的宣傳品或紀念品的價值上限,唐曉峰認為,具體金額應由政府諮詢居民後訂定。

 報告還建議,一旦提交了參選的申請書及候選名單,儘管候選名單還未正式獲得確定,但由此時起不應進行任何競選宣傳行為,否則應視為偷步宣傳。

 唐曉峰表示,在現行選舉法規定的違規宣傳、偷步宣傳,其可受到處罰的時間為確定名單公佈後,但在確定名單公佈前的宣傳未必受到處罰。而之前選舉亦發現有部份參選人利用「法律罅」提前宣傳。他指出,在公平、公開及公正的選舉原則下不應有任何偷步宣傳,因此在總結報告中建議提前有關處罰措施,即準候選人一旦表明參選意願後便不可有任何宣傳行為。

 他表示,立法會選管會是按職權和責任提交相關報告,相信政府仍需時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