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介所」法案新修訂文本建議 增三項職介所需履行義務

 【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審議《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昨日與勞工局局長黃志雄討論當局提出的法案新修訂第二份工作文本,其中建議刪除職介所定義中有關代辦聘用外地僱員手續的內容;以及對職介所義務增加三項等。

 法案第三條關於「定義」中有關職業介紹所業務,原法案的寫法「是指以任何方式提供職業介紹、招募僱員或代辦聘用外地僱員手續的服務。」政府在新修訂建議,刪除最後的「代辦聘用外地僱員手續」。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意見解釋稱,此業務並不是職介所專屬業務,因包括顧問公司、律師樓及會計師行都有辦理此業務。不過,職介所日後仍可辦理相關業務。

 新文本亦建議對職介所需要履行的義務增加三項,包括向僱員提供相關的生活資訊,以讓僱員適應和融入當地生活;當出現由勞動關係引致的事故或糾紛時,應服務使用者要求介入並協調解決僱員與僱主之間的問題;配合主管部門處理勞動關係所引致的事故或糾紛。

 不過,委員會認為上述新增的內容太過抽象,且只是概括性但不夠細緻。再者,委員會也關注到,對於職介所需覆行義務的條款並無罰則,但若未能履行義務的情況,對職介所其後續牌會否有影響?黃顯輝表示,在下次會議將深入討論,希望政府進一步闡釋。

 另外,法案中對於執業的適當品行建議引入規定,如若申請人曾被判三年或以上徒刑,除非已恢復權利(即俗稱「洗底」),否則不可申請職介所牌照。黃顯輝表示,委員會提問政府,此項條款會否與已服刑人士重返社會的政策不相符?政府代表指尊重已服刑人士重返社會,但解釋,此項條款是參考了房地產中介法的相關規定,且是基於法律的一致性,故在職介所法案也作出同樣的要求。對此,委員會無進一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