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因婚被抽離出原家團的成員可申請經屋 一常會基本認同政府建議

 【專訪】政府在修改《經濟房屋法》法案中建議多項收緊購買經屋資格引起爭議,例如提高年齡等;不過,亦有放寬資格,其中建議對非簽契的家團成員,因為結婚被抽離出原家團的成員可以申請經屋。

 負責細則性審議法案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基本認同政府這項放寬。但也帶出質疑的情況是,家團成員如果不結婚,豈不是沒可能申請經屋?

 一常會昨繼續細則性審議修改經屋法法案,運輸工務司長羅立文、房屋局長山禮度等列席。

 法案中有關放寬經屋申請者資格的建議,包括享受四厘利息補貼起十年後或經屋住滿十年後的非簽契家團成員,可因為結婚申請經屋。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指出,委員會基本認同政府這項放寬經屋申請資格的建議,但有議員提出單身亦可的意見,他引述政府解釋稱,因經屋資源有限,只可根據實際情況放寬申請經屋資格。

 與此同時,法案建議限制申請者擁有不動產的期限由五年延長至十年;政府解釋由於未來經屋資源在短時間內仍是有限供應量。何潤生亦指出,即使現在籌劃到興建經屋,起碼要三年時間。政府代表強調,今次修法並不是最後一次修訂,未來根據實際情況收緊或放鬆。而是次修訂是根據目前政府掌握的土地資源及未來公屋興建的供應量而調整,政府不希望給予市民太大期望,「開得太闊,只有期望」。

 此外,法案提出若申請人的配偶為非澳門居民,亦需要將配偶收入和資產一併計入家團,但配偶卻不納入家團成員。對此,委員會有異議,認為「配偶」的定義是指雙方共同生活,配偶不被納入為家團成員並不合理。何潤生表示,經討論後政府基本接納委員會意見,未來會調整行文,非本澳居民配偶亦會列入經屋家團成員。

 至於因繼承的資產問題,何潤生引述政府代表意見指出,之前政府通過公開諮詢顯示,超過一半人認為繼承雖為被動,但繼承份額的資產應計算在資產限額,不超過限額才符合申請經屋資格,何潤生表示,這項規限已是經社會諮詢,故委員會對此無反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