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官員指國歌法定罪門檻高 普通市民無需擔心誤墜法網

 【香港中通社三月二十七日電】(記者楊威利)香港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官員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表示,國歌法將定罪門檻定得非常高,它要求檢控及執法機關去證實侮辱行為的意圖,絕大多數市民只要尊重國歌,根本無需擔心誤墜法網。

 當日,香港特區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舉行第五次會議。香港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全表示,《國歌條例》不可能詳盡列出所有侮辱國歌的行為,但就判斷特定行為是否為侮辱行為,有著清晰的原則。

 他指出,對普通市民而言,若他尊重國歌,條例中大部份條款均無須擔心;若針對有人公開、故意做出侮辱行為事件本身,則需就具體個案去衡量是否達到(定罪)標準。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表示,國歌法將定罪門檻定得非常高,它要求執法機關和監控機關去證實,某些人是有意圖地去侮辱國歌,這種意圖並非可以隨意指稱,而需要證實。

 鄧忍光又指,香港終審法院曾在一九九九年對一起侮辱國旗的個案作出清晰判決,寫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內的整個國家,都具有保護國家獨有象徵國旗的合法權益。而憲法明確規定,國旗、國歌均為指定的國家象徵與標誌,故認為終審法院對於侮辱國旗個案的判決適用於侮辱國歌的行為。

 此外,他指出,終審法院得出清晰結論,將侮辱行為列為刑事罪行、並對受保障的言論自由加以有限度的限制具有充份理據,此類限制並沒有違法《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