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

 據資料顯示,去年警方對涉及家暴案件的立案數字為一百零四宗,而循家庭暴力罪檢控的有兩宗,但另有八十多宗循普通傷人罪檢控。

 家庭暴力

 根據《家暴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在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範疇內所實施的任何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

 這裏所指的「親屬關係」包括:基於婚姻、直系血親(如自己和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或姻親(如自己和岳父岳母、女婿媳婦)及收養而建立的關係;因處於共同生活下的四親等內旁系血親(如自己和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或姻親(如自己和姐夫、舅母)而建立的關係。

 至於「等同關係」,是指雖然不具有法律上的親屬關係,但他們之間的關係類似親屬關係,包括:在類似配偶狀況下共同生活的人的關係(事實婚);前配偶之間的關係;有共同的第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的人之間的關係(指兩人既非夫妻也不存在事實婚,但有共同的子女需要照顧);監護或保佐關係,以及不屬於上述的親屬或等同關係,但在共同生活下,照顧或保護未成年人、無能力的人或因年齡、懷孕、疾病、身體或精神缺陷而特別脆弱的人的情況。

 家庭暴力罪

 《家暴法》採取單行立法的形式,獨立訂定「家庭暴力罪」。《家暴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普通家庭暴力罪:「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人實施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者,處一至五年徒刑。」第二款及第三款,則規定加重的家庭暴力罪,針對實施此犯罪情節的行為人加重處罰:如犯罪是顯示出行為人的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的情節下實施(如被害人未滿十四歲、傷害是在未滿十四歲的人面前進行),則處二至八年徒刑。須注意的是,上述任何情況下,如家暴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最高刑罰為十五年徒刑。

 由於家庭暴力主要發生在私人環境及人際關係中,同時往往存在依賴和支配的關係,受害人在決定提出追究侵害人的責任時,未必能自由地考慮其自身利益,因此,《家暴法》將家庭暴力罪列為公罪性質,以阻嚇侵害人實施犯罪。所謂公罪,是指一些性質較為嚴重、對社會危害較大的犯罪,如殺人罪、嚴重傷人罪、搶劫罪等。對於公罪,不取決於被害人表示追究,檢察院會主動展開追究侵害人刑事責任的程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二0一六號法律第四、十八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