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十八日電】日前,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部份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決定》提出,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以及推進「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國務院決定對四十九部行政法規的部份條款予以修改,主要內容包括:
在機構改革方面,針對相關部門職責整合情況,一是完善市場監管和執法體制,修改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發票管理辦法等二十九部行政法規;二是完善公共服務管理體制,修改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烈士褒揚條例等八部行政法規;三是改革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管理體制,修改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等四部行政法規;四是合理配置宏觀管理部門職能,修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四部行政法規。
在「放管服」改革方面,一是取銷部份行政許可事項。修改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十四部行政法規,取銷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等十五項行政許可項目。修改國際海運條例,取銷外商投資經營國際船舶運輸等七項業務審批。修改道路運輸條例,取銷四點五噸及以下普通貨運從業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
二是優化審批流程。修改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將化妝品生產行政許可與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兩項行政許可整合為一項。修改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取銷在報刊上刊登營業執照作廢聲明的有關規定。
三是優化涉外技術轉讓環境。修改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删去技術進口合同有效期內改進技術成果權屬等規定。修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删去技術轉讓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十年等規定。
四是取銷有關證明事項。修改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取銷收養人需提交的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有無子女證明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