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回歸以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和社會不斷發展,而隨着賭權開放,旅遊業蓬勃發展,令的士客運服務的需求大增,漸呈供不應求之勢。近年,的士客運服務未能充份滿足乘客要求,且部份司機作出「拒載」、「揀客」、「議價」、「濫收車資」等違法行為,情況甚為嚴重,引起社會各界極大回響,提出改善訴求。因此,為完善現行的士客運法律制度,讓行業得以持續發展,社會大眾享用優良服務,特區政府進行了相關法律的修訂工作。
今年二月十九日,立法會通過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當中訂定了從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准入、管理、監察及處罰制度,以確保服務質素,維護乘客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有關法律已於三月四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並將於六月三日起生效。本欄會為大家介紹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的主要內容。今天會首先介紹關於「准照」及「執照」的規定。
為了更有效監管的士行業,在總結實務工作的經驗和參考鄰近地區的相關制度後,基於由公司通過其內部管理制度,除可監督駕駛員的服務質素外,亦可對駕駛員進行技術及服務方面的培訓,因此,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規定向符合法定要件的公司發出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的准照,並由准照持有人按准照所賦予的執照數量為每一用於提供服務的車輛申請執照。換言之,取得准照的公司除了持有一個准照外,亦會持有若干個執照。不過,為免行業出現壟斷,該法律亦規定,持有准照的公司不得單獨或合共持有超過三百個執照。
參與發出准照的公開競投的公司須具備不少於澳門幣五百萬元的公司資本、公司住所及其商業營業場所設於澳門特區、所營事業僅限於經營的士客運業務、未被宣告破產,且未有欠繳任何稅捐、稅項或因違反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的規定而被科的罰款。
為獲發執照,擬用作提供的士客運服務的車輛須為新車,通過交通事務局的初次檢驗並已獲註冊,同時,車輛須具備計程錶、全球衛星導航系統、錄音及錄影設備,該等設備的商標及型號須獲交通事務局核准,以及具備補充法規和競投案卷規定的其他設備,同時,亦須符合其他法定要件。有需要指出的是,現已在市面上運行之的士則須於相關補充法規生效後十八個月內安裝上述設備。
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明確禁止以有償或無償方式移轉或出租准照及有關執照,或以任何方式設定負擔。違反該規定會導致准照及執照被註銷。然而,對於現有的具有效期之的士准照或執照,並不適用禁止出租及設定負擔的規定(即是仍可出租及設定負擔),而對於現有的不具期限的士執照,則不適用禁止移轉、出租及設定負擔的規定(即是仍可移轉、出租及設定負擔)。
准照持有人有義務按照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的規定妥善經營的士客運業務。假如准照持有人被認定屬不具備從事該業務條件的情況,准照和執照會被中止甚至註銷。兹舉例如下:當准照持有人被確定的司法裁判禁止從事的士客運業務,且禁止期間不超過准照有效期的剩餘期間,會被中止准照;准照持有人不再符合取得准照所需的要件、不遵守法定經營條件且未於交通事務局指定的期間內補正,會被註銷准照;在計程錶、全球衛星導航系統或錄音及錄影設備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未能持續及有效運作下提供的士客運服務,會被中止執照;以執照被中止的車輛提供的士客運服務,會被註銷執照。
准照及執照的有效期分別載於有關准照及執照,有效期屆滿時,該等准照及執照失效。基於執照是附屬於准照而發出,因此,執照有效期不得超過相應准照的有效期,此外,執照有效期亦不得超過相應車輛的使用期限。值得指出的是,現有的具有效期之的士准照或執照的持有人可提供服務直至有效期屆滿或按照合同的規定續期期間屆滿為止。(一)
有關《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的其他規定,下周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二0一九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