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就關於立法會李靜儀議員書面質詢的答覆如下:
「一、汽車租賃公司之車輛於公眾租用期間/如一般車輛一樣⁵可以合法停泊於公共泊車位,否則須停泊於其指定的停泊地點;按照第五十二/八四/M號法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旅遊局負責對汽車租賃公司之租賃設施進行監察。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表示,警方高度關注公共泊車資源被濫用的問題,持續派遣警員巡查咪錶車位,倘發現違規情況定會依法執法,確保收費或咪錶車位得到有效流轉,使公共泊車資源得到合理、公平的使用。根據治安警察局資料顯示,今年首十個月,警方共檢控公共道路違法泊車四十九萬二千二百七十五宗;其中檢控收費或咪錶違法泊車十九萬二千三百五十九宗,檢控租賃車輛違泊於收費或咪錶車位共一百三十宗。
二、按照第五十二/八四/M號法令的相關規定,獲得租賃業務許可之企業應向旅遊局提出購買車輛的申請,有關申請在聽取旅遊局及交通高等委員會意見後,包括審視其是否具備相應泊車空間,才批示給予許可。」
李靜儀立法立法議員就有關質詢回覆的回應:
明白汽車租賃公司的車輛於公眾租用期間,應可和其他一般車輛一樣合法停泊於公共泊車位,但市民反映的情況卻是,有關公司門外經常停泊多輛車輛,相信有關車輛乃是等待出租中,由公司安排停泊於附近的公共咪錶位。
第五十二/八四/M號法令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得將未出租之自行駕駛之機動車輛泊於公共道路上」;交通事務局官員在立法會多次就「內地與澳門駕照互認”之影響時回應,本澳可以出租的車輛數目有限,且租車公司若要申請增加出租車,則要有車位,故認為不會加重本澳的交通壓力。
質詢中所指有汽車租賃公司現時的做法,既未符合上述的法規,亦和官員所講的狀況不一,當局是否有切實要求其有相應數量車位以停泊待出租車輛?故有關權限部門必須切實跟進,要求相關公司提供有遵行法定要求的證明,以免待出租車輛佔用公共泊位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