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象徵和標誌,應當受到尊重和愛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下稱《國歌法》)於二0一七年十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同年十一月四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正式表決通過,將《國歌法》列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內,成為澳門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之後,澳門特區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及時完善本地立法,全面落實《國歌法》的規定,確保其在澳門特區得到切實執行。因此,特區政府對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開展相關的修訂工作,並提出了《修改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有關法案已獲立法會通過,並成為第一/二0一九號法律,於二0一九年二月五日起生效。為配合該法律的修改而有必要重新檢視第三/一九九九號行政法規《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懸掛及展示》,以規範展示、懸掛、升掛及其他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以及奏唱國歌的場所及場合,並訂定其方式及方法的具體規定。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第五/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有關行政法規將於二0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本專欄將一連五集介紹有關國歌的由來,以及為落實《國歌法》所制定的法規的規定。上周談及中國國歌的由來,以下將介紹奏唱國歌的場合。
奏唱國歌的場合
國歌最重要的使用方式是在特定場合奏唱。「奏唱」既包括奏國歌,也包括唱國歌,還包括同時奏、唱國歌。上述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及第五/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中規定奏唱國歌的場合,一般應理解為當場奏唱,但是在一些特殊場合,考慮到慣例或客觀條件的因素,也可以單獨奏國歌或者唱國歌,實踐中具體可以包括四種情形:一是邊奏邊唱,如舉行升國旗儀式;二是只奏不唱,如外交活動中外國元首、政府首腦的歡迎儀式;三是先奏後唱,如有的中小學升旗式;四是只唱不奏,如缺乏播放設備客觀條件不允許的情況。總之,在不同場合下,可以根據不同的需要採取不同的形式奏唱國歌。只要奏唱國歌時按法律規定的歌詞和曲譜,且不損害國歌尊嚴,都是可以的。
至於在哪些場合應當奏唱國歌,根據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及第五/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的規定,須在澳門特區主要官方場合奏唱國歌,有關場合包括: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的就職宣誓儀式;司法年度開幕儀式;升國旗儀式;澳門特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大表彰儀式及重大紀念儀式;澳門特區舉辦的國家公祭儀式;澳門特區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場合。
禁止將國歌用作某些商業或其他不適當用途
國歌或其歌詞和曲譜不得奏唱、展示、使用或變相使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活動;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以及行政長官以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限制或禁止奏唱、展示、使用或變相使用有損國歌或其歌詞和曲譜的莊嚴性及嚴肅性的其他場合或場所。違反上述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五萬元罰款。(二)
關於國歌的奏唱形式和禮儀,以及在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的規定,請留意下周本專欄的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第五、六及十五條及第五/二0一九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