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註冊及執業制度》法案表決通過 消除澳會計業與國際接軌障礙

 【專訪】立法會一般性審議及表決通過《會計師註冊及執業制度》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在引介時表示,現行的《核數師通則》和《會計師通則》是於一九九九年頒佈實施,多年的實踐經驗顯示,兩項《通則》內的規定,尤其是所使用的概念與現時澳門會計專業的實務情況,以及與鄰近國家或地區的規定存在相當的差異,法例在執行上出現某些困難,並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澳門會計專業的進一步發展以及與國際接軌。

 他稱,《會計師註冊及執業制度》法案總共有十二個章節,共一百一十六條文,主要內容為:

 (一)訂定會計師註冊及其執業資格、會計師應遵守的執業道德守則及紀律的處分規範;

 (二)訂定會計師註冊委員會及會計師事務所的規範;

 (三)訂定對現行註冊核數師、註冊會計師、核數公司、會計公司和相關考生的過渡規範。

 與現行的《核數師通則》和《會計師通則》比較,《會計師註冊及執業制度》法案的主要改變包括:

 (1) 將「註冊核數師」和「註冊會計師」合併,統稱為「會計師」。該合併可有效解決澳門會計專業職銜與國際上所使用者不同的問題,有利於澳門會計專業與國際接軌以及未來的發展;

 (2) 對合併後統稱的「會計師」區分專業資格和執業資格,這做法符合國際的慣例,亦有利於會計專業的發展和會計人才的培訓;而因應這區分,執業准照的有效期維持為一年,與現行法例一樣,專業資格證的有效期為二年,主要是方便會計師和減省行政工作;在諮詢過程中,業界都認同這安排,但要求執業准照適用較嚴謹的規定,即每年續期;

 (3) 會計師註冊委員會不再在財政局局長下運作,增加行業的自主性;

 (4) 賦予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訂定考試的職權,此舉有利於按實際情況靈活安排考試;

 (5) 以「專業經驗」取代「實習」,專業經驗可以在完成專業考試之前或之後取得,取代現行法例要求須在完成實習後方可參加專業考試的規定;

 (6) 對會計師提出持續專業發展的要求,作為註冊續期的必要條件;

 (7) 容許執業會計師在報章、任何刊物或互聯網上刊登其基本資料。

 他又稱,法案的另一部份是為現時的註冊核數師、註冊會計師、核數公司、會計公司和考生訂定詳細的過渡安排,整個過渡安排將充份保障各持份者的既有權益,並提供條件協助有關人員提升其專業資格,以配合本澳會計業界的長遠發展。過渡安排的主要內容為:

 (1) 現時的註冊核數師將會自動成為將來的執業會計師;

 (2) 現時的註冊會計師將會保留會計師的專業資格,並可以繼續提供理帳和報稅服務;

 (3) 核數公司過渡至法案所指的會計師事務所;

 (4) 會計公司繼續保留原有的功能;

 (5) 法案生效時考生已取得的及格成績將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