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獲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 涉特首犯罪維持終院一審判決

 【專訪】立法會經過兩日大會細則性討論《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後,獲細則性表決通過。多名議員關注到法案所建議由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以審理涉及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及司法官犯罪的案件,而上述官員亦可就中級法院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而涉及行政長官犯罪則維持於終審法院作一審判決。

 三名立法議員蘇嘉豪、高天賜及區錦新均質疑為何行政長官未能如主要官員般在中級法院進行一審。又提及行政長官也是澳門居民,而上訴權屬於基本人權,而現行修法並未保障行政長官的上訴權。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上述條文的建議是考慮到行政長官地位的特殊性,因其是特區的首長,維持由終審法院一審的條文較為合適。她亦指出,若要增加終審法院法官來解決兩審的問題,則至少要增加七名法官,而現時終審法院每年受理案件一百一十一宗,每名法官負責三十多宗案件,工作量不足以支持終審法院法官的增加,且程序複雜及有迴避制度,未必能完全解決兩審、終審的問題,因此,要維持相關的規定。

 另外,法案建議須由確定委任的中國籍法官和檢察官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犯罪,有議員質疑有關規定是否不信任外籍法官及會否違反自然法官原則。

 陳海帆強調,特別情況下的刑事管轄權是涉及國家統一安全和領土完整的根本利益,澳門有責任確保國家最核心利益,又認為,本澳是非常開放的地區,世上極之罕有允許有外籍法官進入司法體系任職,法院若是不信任外籍法官,又為何要聘用他們。強調有關建議是對國家的根本利益上作出保留,

 她又稱,自然法官原則即不可以把特定案件交由特定法官審理,而法案中的中國籍法官是在案件發生前預先指定,正正符合自然法官原則。

 另外,立法會否決議員蘇嘉豪就青洲坊大廈更換防火閘提出的辯論動議,表決結果為七票贊成、十六票反對、三票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