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法案擬將「輕微違反」改為「行政違法」 三常會:各有利弊將要求政府解釋

 【專訪】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開始細則性審議修改「保險業務法律制度」法案,其中關注到法案建議,將處罰制度由現行屬刑事的「輕微違反」,改為由政府處理的「行政違法」制度。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指,涉及的兩種處罰制度存有差異,且各有利弊,委員會將要求政府作出解釋。

 政府在修改「保險業務法案」(《修改六月三十日第二七/九七/M號法令》法案)中建議,將處罰制度由輕微違反轉換為行政違法行為的法制改動狀況,其實並不是新的做法。黃顯輝會後見傳媒時引述立法會顧問團的意見指出,留意到政府近年來對重大法律的立法政策的趨勢,傾向把輕微違反轉換為行政違法行為,譬如之前《勞資關係法》、現正諮詢的《道路交通法》等等。本職大律師的黃顯輝認為,兩種處罰制度各有利弊,而且較複雜。至於委員會現階段對有關修改暫時未有表態,將先向政府提出問題,希望聽取政府解釋。

 至於兩種制度的差異。現行的保險業務法令,對於輕微違反行為是採用刑事訴訟法典處理,由刑事法庭審理,一經定罪或面臨六個月以下的徒刑,不過,通常處以罰金。而法案的建議是將輕微違反制度改為行政違法行為制度,即由政府向行政違法者作出罰款。黄顯輝認為,這項修改的原因主要希望減輕審理輕微違犯的刑事訴訟法庭的工作量。

 他指出,無論輕微違反或行政違法的兩種制度,涉案人都有司法上訴權,只是程序及上訴的法院不同,前者屬刑事法庭審理,後者則由行政法院裁定。

 按照法案建議的行政違法制度,黃顯輝指出,若涉嫌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當事人可向政府提出聲明異議、訴願,如對行政上訴的處理仍然不服,則可上訴至行政法院作出審理。

 另外,對於法案審議的其他意見,有議員提出法案並沒提及包括醫生、工程師等專業界別有關強制保險投保難的問題;委員會亦將向金管局了解涉及保險業界的投訴及跟進情況,以及對部份條文不作修改的原因。此外,委員會亦關注將出台特色金融、融資租賃制度,與法案的處罰是否有統一標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