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曆新年燃放爆竹的規定

 人們為取得好意頭,都喜歡在農曆新年期間燃放爆竹慶祝。然而,常常發現有部份市民在大廈的走廊及公共地方燃放爆竹,更有市民將已點燃的爆竹從大廈的高處拋下,危害人們的安全。上述行為已構成違法,可被科處澳門幣七百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根據市政署的公佈,今年農曆新年將在澳門半島及氹仔設置爆竹燃放區,分別為澳門孫逸仙大馬路(近旅遊塔新城填海地)及氹仔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近海傍處。倘市民在農曆新年期間欲燃放爆竹,可到上述地點進行燃放,有關燃放的日期及時間分別為:

 二月四日(年三十)中午十二時至翌日凌晨一時

 二月五日至九日(年初一至年初五)上午十時至翌日凌晨零時

 另外,市民在燃放時也應注意安全,例如在燃放前應向附近的人作出示意,燃放時也要密切留意燃放的情況,燃放後亦須確保現場及其周圍無火星或任何燃燒的跡象。如果在燃放爆竹時不慎對他人的身體或財物造成損害,不論有否過錯,都須向有關人士負上民事賠償責任。

 除農曆新年期間在指定地點燃放爆竹無須許可外,擬燃放爆竹者,過往須向民政總署(現為市政署)提出申請。然而,由今年一月一日起,則改為向治安警察局提出申請,該局自收到有關請求起七個工作日內發出許可,倘直至燃放爆竹前四十八小時,該局仍未將有關決定通知燃放爆竹的負責人,則視為無障礙,即有關人士可如期燃放爆竹。

 最後,在此恭祝各位新年快樂!身體健康!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經第二六/二0一八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四九/九八/M號法令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以及第一0六/二00五號行政長官批示《違法行為清單》第三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