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租約須「認筆跡」

 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不動產租賃合同,內容上一般須就租金、租期、按金、上期等達成協議,而形式上則須按法定方式進行,即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簽名均須「認筆跡」。

 如何辦理「認筆跡」的手續?

 按照《公證法典》第一五九條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簽名可選擇以「對照認定」或者「當場認定」的方式進行。「對照認定」,是指雙方當事人可預先在合同上簽名,再交由他人(例如房地產中介人)帶同該租賃合同及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認證繕本),前往公共公證署或找私人公證員辦理有關對比筆跡的手續。「當場認定」,是指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即場在租賃合同上簽名。

 比較兩種「認筆跡」的方式,「當場認定」較「對照認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相對更有保障。但無論如何,當事人可自由選擇合適的方式。

 租約沒有「認筆跡」會導致甚麼後果?

 按照《民法典》第二八七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以違反法律方式所作的法律行為無效。由於第一三/二0一七號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租賃合同應以私文書訂立,且合同的簽名要「認筆跡」,所以,如果租賃合同沒有以私文書訂立,又或者即使以私文書訂立,但租賃雙方的簽名沒有「認筆跡」,則後果會導致該合同無效。

 不過,有的情況可能是由於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致使合同沒有以法定的方式訂立,例如合同沒有以私文書訂立,又或沒有「認筆跡」,那又是否一定不會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呢?《民法典》第一0三二條規定:「即使欠缺書面憑證,只要能證明該欠缺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則他方當事人仍可藉其他證據方法使不動產之租賃獲得法院承認,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據此,我們認為出租人或承租人倘若能夠提出有關證據(例如人證、銀行帳戶紀錄等),仍可透過訴訟請求法院承認有關租賃關係。雖然法律有此規定,但我們必須強調的是,最適當的做法就是當事人應該遵守有關法定方式,即訂立不動產的租賃合同以私文書作成且將合同的簽名「認筆跡」。

 租約「認筆跡」對租賃雙方有哪些保障?

 根據《民法典》第一0一五條的規定,如果租賃合同的簽名已「認筆跡」(包括「對照認定」或「當場認定」),其後雙方協議廢止該租賃合同(即協議「退租」),如協議被違反,例如約定承租人在月底返還有關單位但卻沒有返還時,出租人便可以將該租賃合同作為「執行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程序,從而能更快速地收回有關物業。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三/二0一七號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