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瑞權就澳線網電話線等多年未獲整治 指當局有義務跟進線纜亂象

 【特訊】立法議員麥瑞權於日前指出,據媒體報道指出:「本澳正逐步將電視天線地下化,現時完成處理的住宅樓宇覆蓋率約為百分之六十二,當局希望今明兩年分別再完成百分之十三,爭取到二0二一年全部住宅完成處理。雖然政府積極進行全面的電視天線地下化工作,但有市民問,除了電視天線之外,現存還有其他的「炒麵」線纜,例如網線、電話線等等多年來未有得到整治,那麼這些線纜又會如何處理及何時才能整治完成呢?

 他曾於去年十月十八日的書面質詢中就跨街線纜的清拆工作及地下線纜鋪設問題向行政當局提問,當局於去年十一月八日回覆質詢內容中提到:「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權限清拆不屬於傳輸電視信號的線纜,故該等線纜不包括在清拆工作內。」然而,根據第一二/二00九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二十九條一款的規定,不妨礙《基本法》第五十條(十五)項和第六十四條(六)項規定,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公共機關及部門、公務法人及其他包括自治實體在內的公共實體和被特許企業,均有義務在議員履行職務時或基於職務原因提供合作。請問行政當局,為何會有這樣的回覆?如當局所指不在該電視公司的清拆工作內,則究竟是哪個部門有權限對上述該等線纜進行清拆呢?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六條一款規定,私人因可宥恕之錯誤,在定出之期間內,向無權限之機關提出申請、請願、聲明異議或上訴時,機關應依職權將有關文件送交有權限之機關,並將此事通知私人。因而相關部門有義務將線纜亂象問題轉介至權限單位作出跟進才是,但當局的回覆卻隻字未提及跟進工作之情況,請問當局這是在「踢皮球」嗎?

 有鑒於此,他提出如下書面質詢:

 「一、本人曾於去年十月十八日的書面質詢中就跨街線纜的清拆工作及地下線纜鋪設問題向行政當局提問,當局於去年十一月八日回覆質詢內容中提到:『澳門基本電視頻道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權限清拆不屬於傳輸電視信號的線纜,故該等線纜不包括在清拆工作內。』然而,根據第一二/二00九號法律《立法會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第二十九條一款的規定,不妨礙《基本法》第五十條(十五)項和第六十四條(六)項規定,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公共機關及部門、公務法人及其他包括自治實體在內的公共實體和被特許企業,均有義務在議員履行職務時或基於職務原因提供合作。請問行政當局,為何會有這樣的回覆?如當局所指不在該電視公司的清拆工作內,則究竟是哪個部門有權限對上述該等線纜進行清拆呢?請向市民解釋清楚。

 二、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六條一款規定,私人因可宥恕之錯誤,在定出之期間內,向無權限之機關提出申請、請願、聲明異議或上訴時,機關應依職權將有關文件送交有權限之機關,並將此事通知私人。因而相關部門有義務將線纜亂象問題轉介至權限單位作出跟進才是,但當局的回覆卻隻字未提及跟進工作之情況,原因為何?請問行政當局對此有何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