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法案放寬公共工程噪音限制 羅立文認未有考慮生活噪音問題
【專訪】立法會昨一般性討論及通過《修改第八、二零一四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法案,法案建議在限制公共地方發出騷擾噪音的條文上增加例外情況,包括輕軌系統、公共渠網或交通信號的維護服務,城市垃圾清運及街道清潔服務,以及經行政長官批示許可的其他公共利益活動。多名議員關注到近年困擾不少社區的生活嘈音問題。出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明確稱,今次修法主要是經諮詢工程業界的意見後作出的修訂,未有考慮生活噪音問題。
在一般性討論時,多名議員關注到本澳是一個二十四小時運作城市,但法案只建議放寬公共工程等發出的噪音限制,對困擾居民的生活噪音卻沒有加強規管。例如廣場舞、冷氣機以及旅遊巴噪音等等噪音問題往往住投訴無門,去年更發生氣槍傷人事件,但政府各相關部門卻只是互相「推波」卸責,有議員希望明確監管實體,加強規範日間噪音、低頻噪音等生活噪音,又建議政府在小組會討論時,加入討論生活嘈音。
羅立文明確稱,今次修法主要是經諮詢工程業界的意見後作出的修訂,未有考慮生活噪音問題,因為沒有就有關嘈音諮詢政府部門及業界意見,沒有條件在細則性討論過程中加入任何關於生活噪音的修改。
環保局局長譚偉文補充稱,現時收到的生活噪音投訴中,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是在夜間,即法律規管的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九時。而二0一四年《噪音法》立法時,政府曾做公開諮詢,結果顯示只有百分之十五意見贊成二十四小時規管,絕大部份意見是贊成只規管某一段時間。至於在公共地方產生的噪音問題,他相信可透過市政署按《公共地方總規章》處理,從而減少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