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 無牌辦學可罰款至一五0萬元

 【專訪】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在引介法案時表示,《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是在現行《私立教育機構通則》的基礎上,將規範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的部份獨立出來,部份條文作了新增和修訂,法案共分八章,重點調整包括:

 一、訂定不牟利學校須遵守的要件。一九九一年通過的第一一/九一/M號法律《澳門教育制度》已對不牟利私立教育機構須具備的要件作出規範,沿襲該法律規定,法案訂定不牟利學校須遵守兩項要件。作為對第一一/九一/M號法律的一貫要求的完善和補充,法案增加一項「辦學實體在學校關閉並依法返還相關的財政支援款項後,方可取回其對不牟利學校投入的經費」的規定。以維護不牟利學校營運的穩定,並確保為不牟利辦學目的而投入的資源,能恰當地運用於教育事業。

 二、訂定校董會制度。法案訂定校董會的權責、組成及運作模式等具體原則,讓辦學實體依據相關原則任命校董會成員,制定校董會章程,依法設立校董會,確保校董會根據法律及其章程運作,行使法規賦予的職權,推動學校優化和發展。貫徹《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提出「學校的管理應確保教學人員、學生、家長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參與」的精神,法案訂定校董會應由不少於七名的單數成員組成,成員須包括相關學校的校長、教師及家長。相關規定將有助擴大持分者對學校教育事務的參與,完善學校內部管理結構,加強學校管理運作的透明度和專業性,促進學校管理的現代化。

 三、釐訂辦學實體、校董會和校長的權責。《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三十八條,對辦學實體、校董會與校長之間的關係作了明確界定:辦學實體須為學校設立校董會,任命校董會成員,根據專有法規的原則制定校董會章程;校董會委任校長;校長負責學校日常管理,並向校董會負責。在上述關係基礎上,法案從法規層面釐訂了三者的權責。概括而言,辦學實體獲批給執照開辦學校,承擔營運學校的職權及義務;校董會秉承辦學實體的理念,從宏觀角度引領學校發展,監督學校運作;校長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基於辦學實體、校董會是學校運作的監督者,角色上不應與實際執行學校運作的校長重疊,故法案規定「辦學實體本人或其代表,以及校董會主席,不得擔任校長職務」。

 四、增加「轉換辦學實體」的規定。配合《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法案加入「轉換辦學實體」的規定,容許透過協議達成辦學實體的轉換,新辦學實體在符合轉換協議、確保原校學生就學的情況下,可提出轉換申請,承接原辦學實體的學校執照,承擔營運學校的權與責。

 五、加入「安全」的規定。草案要求學校須成立校園危機管理的專責小組,制定安全守則和監察措施,建立學校安全管理機制,積極預防和處理校園的危急或突發事件,營造安全的學校教育環境,保障學校所有使用者的安全。

 六、強化學校須遵守政府財政支援規章的規定。為加強對私立學校運用政府財政支援的監察,保障教育經費的恰當和有效使用,法案在《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現行規定下,強調學校須遵守政府的財政支援法例或規章,以專款專用的方式使用財政支援;如發現學校不遵守,批給財政支援的實體得要求學校返還全部或部份已批出的款項。

 七、修改對私立學校的處罰制度。配合現時行政違法的一般制度及程序,法案將處罰分為主處罰和附加處罰。主處罰明確訂定了違反法案規定的違法行為,視乎其嚴重程度、過錯程度和造成的損失,辦學實體可被科處澳門幣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罰款金額較現行《私立教育機構通則》規定澳門幣一千五百元至一萬五千元作了較大幅度調升。同時,法案還新增一項對未獲發執照而開始學校的運作或以學校名義招生者的處罰,基於無牌辦學的嚴重性,法案將罰款金額訂為澳門幣五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此外,為加強社會監察違法行為,明確學校依法辦學的責任,法案在處罰制度中加入「公開處罰」的條文,如存在公共利益,教育暨青年局可公開處罰的決定。

 如《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能獲得立法會通過,將自公佈後緊接的學校年度之首日起生效。為讓學校具適當時間配合校董會各項規定的實施,法案建議法律生效前已在運作的學校,自法律生效之日起的兩個學校年度內設立符合成員人數規定的校董會。

 另外,學校以外的其他私立教育機構會繼續適用《私立教育機構通則》,直至被相關適用的法例替代為止。期望透過制定《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律,優化現行制度,完善教育管理和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