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獲立法會細則通過 訂明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
【專訪】立法會昨細則性審議及表決通過《修改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案,法案規定須在主要官方場合奏唱國歌,若篡改國歌歌詞或歌曲,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一經定罪,最高處三年徒刑或科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又訂明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政府也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宣傳,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兩名議員區錦新及蘇嘉豪反對法案文本中,在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的條文中,增加「尤其作出下列行為」的字句,認為定義不清晰,令其他行為隨時變成犯罪行為。
列席大會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強調,法案修訂目的主要是保護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不受侮辱,亦是特區的重要責任。關於文本中「尤其作出下列行為」的字眼,是在很多刑事法律都存在的立法技術,哪些行為屬犯罪不可能全數列舉,條文表述已按實際情況和刑罰定罪的最低介入原則制定。而且入罪需要是直接故意的,她舉例稱「明知自己攞把刀殺人,而且目的就係要捅死佢!」相信法官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會清晰理解甚麼行為才會構成犯罪。
陳海帆又稱,政府要求傳媒配合宣傳國歌並非強制性的條文,只不過政府希望傳媒可以配合,而有關條文沒有任何處罰,不構成任何違法行為,不影響新聞的編採自由,希望傳媒機構不要過度解讀。
另外,有傳媒團體曾致函立法會,表示關注到相關條文,有影響新聞自由及編輯自主的不良效果,促請政府撤回。不過,政府代表在表決前一再強調,政府要宣傳法案,無強迫傳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