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撤銷仲裁裁決 仲裁法案將列舉依據
【特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舉行會議,與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等政府官員討論及分析仲裁法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在會後表示,參考國際作法,法案建議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爭議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變更。不過,若有一方反對仲裁裁決,可向法院提出撤銷上訴,但法院並非全部撤銷上訴都接納,法案將用盡數列舉方式,列舉法院可以撤銷仲裁裁決的依據。
法案又建議本澳五個自願仲裁實體,即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澳門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澳門世貿仲裁中心、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及樓宇管理仲裁中心,須在法案生效日起六個月內修訂現有規章。
何潤生稱,計劃為公共工程或行政合同爭議另設專門性的獨立處理制度,若能於短期內完成,政府不會把合同爭議納入法案。委員會認為透過仲裁機制可盡快解決爭議,減輕法院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