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一內地乘客濫收車資不果竟即鎖上車門 的士司機涉傷人及禁錮送法辦

 【專訪】一名有十次濫收車資前科之的士司機在本月廿三日晚上涉濫收車資不果犯下傷人及禁錮罪,被治安警及司警送法辦。法院下令中止其的士司機業務、同時要定期報到。

 涉傷人及禁錮的男的士司機姓王,廿八歲。經警方翻查紀錄,該男子在前年起兩年內曾十次濫收車資被檢控。

 司警發言人稱,本月廿三日,案中王姓的士司機於晚上約八時,在中區一酒店的士站接載四十多歲內地男子去路氹城一酒店,但當車行約三分鐘後,王著乘客支付二百元車資才能載他前往,內地乘客拒絕給付,並要求按錶收費。王即鎖上車門,強行開車「遊花園」,事主不斷要求下車並以手機報警,王見狀立即遮掩的士證。事主因不熟澳門街道環境,無法對警方報案中心道出身在何方,後按照警員指示,將手伸出車窗外呼救,王卻硬將車窗關上,致事主左手手腕擦傷。

 約一小時二十分後,的士到氹仔東亞運動會體育館附近停車,被接報尋找的治安警巡邏車發現,將其截獲。據司警稱,整個過程中,的士車門上鎖。

 又訊:本月廿四日,一名的士司機涉嫌觸犯濫收車資而禁錮乘客,警方已將嫌犯移送檢察院偵辦。

 初步偵查顯示,案中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一三七條所規定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第一四八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脅迫罪」及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經檢察院對嫌犯進行初步訊問,因應被檢舉事實的嚴重性和案件的實際情況,刑事起訴法庭法官接納檢察官的建議,命令對案中嫌犯採取身份資料及居所書錄、提供擔保金、定期報到以及中止從事的士司機業務的強制措施。

 依照《刑事訴訟法典》規定,案件將適時發還檢察院以繼續進行相關的刑事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