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指出安老院監管法例過時 社署對嚴重違規亦無權檢控
【香港中通社十二月十三日電】(記者寧之羽)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十三日發佈的主動調查報告指出,香港監管安老院服務的法例過時,超過二十二年沒有重要修訂,並且對於侵犯院友隱私等嚴重違規行為,社會福利署無權檢控。
申訴專員公署表示,《安老院條例》和《安老院規例》由一九九六年實施至今超過二十二年,期間沒有重要修訂。種種嚴重違規行為,例如:侵犯院友隱私、錯誤用藥、不當使用約束物品,在現行法例下,社署無權檢控。
報告列舉的調查個案顯示,某安老院為一名院友進行腹膜透析時,錯誤注射一萬單位的肝素納注射液,是醫矚用量的五倍。安老院的上述嚴重違規行為導致該名院友留醫近三個星期;但原來錯誤用藥,並非社署可根據法例檢控的罪行。
另一個案顯示,某安老院涉嫌疏忽照顧而令一名院友兩次跌倒,其中一次發生在安老院內,社署曾就事件進行調查並對安老院發出警告。但另一次事發地點為醫院,社署卻無權調查。原來,在安老院範圍以外的護送及陪診服務,並未納入現行法律框架的監管範圍。
同時,申訴專員公署發現社署執管寬鬆,在二0一四/一五至二0一七/一八的四個年度,安老院被撤銷牌照的數字為0宗,二0一四/一五至二0一六/一七年度,僅有十六宗檢控並獲定罪的個案,相關數字在二0一七/一八年度增加至二十三宗,但公署認為仍屬偏低。
申訴專員劉燕卿建議,檢討及修訂相關法例,加強執管與巡查,並提高資訊透明度,包括將吊銷牌照、撤銷牌照、拒絕續牌等資訊上載至社署網頁。劉燕卿希望社署從速改善上述對安老院服務的監管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