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認同《仲裁法》法案引入「初步命令」及「臨時措施」機制 可有效保障接受仲裁的雙方

 【專訪】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仲裁法》法案。特區政府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在法案中引入創新制度,當中建議在仲裁法設立「初步命令」及「臨時措施」的機制,此等同於法院命令採取的保全措施。一常會主席何潤生表示,委員會認同法案引入現時國際慣用示範法中的這項新機制。

 法務局局長劉德學等官員列席了一常會會議,解說法案內容及回應議員提問。

 何潤生會後表示,特區政府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以及參考澳門本身沿用二十多年的兩個相關法令,包括處理內部仲裁和涉外商事仲裁。而會議討論了法案新增的內容,當中,採用了國際示範法條款中有關「初步命令」和「臨時措施」的新機制。

 他指,在仲裁制度的「初步命令」特點是,譬如因應甲方申請,仲裁庭在毋須聽取乙方意見時,便可作出初步命令,由此,即時限制了乙方暫時不得轉移財產。然後,在若干天後,仲裁庭需聽取乙方意見,倘乙方沒有反對,就可隨之實施「臨時措施」,即等同法院命令採取的保全措施。此外,在其後有仲裁的裁決結果,如若顯示甲方當時提出申請初步命令是有問題的話,甲方亦需向乙方作出賠償。何潤生指,法案引入這項新機制,對接受仲裁的雙方,都作出了「多方保障」的規範。

 何潤生形容,這項「假扣押」乙方涉及資產,不能出售,但不影響使用。他表示,仲裁庭的「臨時措施」是較司法訴訟處理的速度更快,同時可有效保障仲裁結果後的索償。而在國際仲裁中已是愈來愈多國家和地區採用,包括仲裁運作較先進的新加坡和香港,此是保障仲裁的裁決效力。

 按照仲裁制度,凡涉及任何民事或商事的合同或非合同爭議,均可經仲裁解決。何潤生表示,仲裁制度的其中特點是,個案是具有保密及不公開。因此,法案規定,仲裁員、當事人及因執行職務而接觸仲裁程序的人,對有關仲裁程序的所有內容必須履行保密義務。

 另外,對於有議員提出法案為何沒有包括處理行政合同如建築項目的糾紛個案?何潤生表示,今次法案只是針對民商事的仲裁,並不包括涉及政府的行政合同,而在昨日的委員會會議,政府亦未有最後答覆。

 何潤生指出,現時涉及行政合同的問題,是透過行政法庭審理。他認為,由法院審理是需時較長,然而,基於政府批給事宜要公開、要有透明度,但仲裁法案的其中特點是,個案是具有保密及不公開,所以,亦只有法院審理才有最高透明度。他指,委員會現時仍未討論到對政府批給問題,亦相信政府需要硏究。◇